1/0
东方快评丨熊孩子模仿动画片坠亡,动漫公司担责有点冤
东方网2021-01-13 13:21:05

成都8岁女童由于模仿《熊出没》的攀岩情节,坠楼身亡的案件经过审理,于近日结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危险情节,并误导未成年人模仿片中情节,导致坠楼发生。因此,动漫公司对女童的死亡负有10%的责任。据悉,女童和其6岁的同伴两人在家玩耍,模仿动漫人物绑起绳子跳楼攀岩的情节,因而从窗户坠落。当时,只有女童母亲在家,但是其是没有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上观新闻》2021年1月11日)

女童的意外身亡,孩子的监护人难辞其咎。但是,动画片存在着对幼儿行为认知的不良影响情节,动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如果单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女童是由于模仿动画片中的危险情节而坠亡,在场的家长又是无行为能力人,把动漫公司拉来担责属于“各打二十大板”,似乎是合情合理的。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不能不考虑司法判决的公平合理性与社会效果问题。

就公平合理性而言,女童坠亡与动画片的误导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牵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只有损害原因导致的结果发生具有50%以上的概率,才算是具有相当性。假设100个孩子看完动画片之后有一半以上会去模仿危险情节,动画片与孩子的行为之间才算具有因果关系。很显然,绝大多数孩子即便看过动漫人物的危险情节,也明白这只是表演而非现实,不会犯傻模仿。本案中的女童之所以模仿,恰恰是其家长失责,让孩子缺少必要的生活常识经验,不知道现实和想象的区别。

另外,法院判定动漫公司具有主观过错,给动漫公司设置的注意义务过高,不利于我国动漫产业的正常发展。在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侵权的过错时,一般需要看他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动漫公司已经在动画片中通过警示文字标识的方式,提醒观众“危险动作,请勿模仿”,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实,动画片原本就是“源于现实、高于现实”的艺术创作,理应允许一定的夸张和想象。《喜羊羊和灰太狼》的危险动作、《海绵宝宝》的攀岩攀爬、《奥特曼》的搏击打斗、《猫和老鼠》的各种凶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魅力元素。法律如果采取过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过度限制动画片的夸张空间与创作自由,就会严重打击文艺创作的多样性,影响到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由上述分析可知,法院让动漫公司为坠亡女童担责的判决显得过于任性,显失公平。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如何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孩子模仿动画片而引发的悲剧重演。孩子具有极强的学习和模仿能力,除了强化家长的安全教育责任之外,还需要在影视方面注意情节和尺度。我们需要建立动画片分级制度,区别以成年人为对象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影视作品。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动画片中,对“少儿不宜”的不当桥段设置易于为儿童理解和接受的警示内容;严格限制或禁止某些不良内容。如美国将动画片划为五种:所有儿童适宜型;7岁以上儿童适宜型;建议家长陪同型;家长必须陪同型;普遍观众可看型。日本将动画片划为四类:不受限制类;12岁以下儿童限制型(12岁以下儿童要有家长陪同才能观看);15岁以下儿童禁止型(主要涉及性、暴力、恐怖、集团排挤等不良行为的内容);18岁以下儿童禁止型(主要涉及比较严重的性、暴力、恐怖、鼓励吸毒、反社会行为等内容)。

孩子模仿动画片而引发的悲剧值得人们警醒,但是绝不能变成强迫动漫公司担责的和稀泥处罚。我们期待家长、企业和社会担起引导、保护和教育的责任,为孩子营造出更安全、更舒心的成长环境。(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吴亮
选稿:桑怡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