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十余罪,江西余干县刘天才被执行死刑
江西法院2021-01-15 10:18:00

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重点督办的江西省余干县被告人刘天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十余罪一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刘天才死刑。2021年1月13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天才执行了死刑。

经审理查明

2003年以来,以被告人刘天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余干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犯罪63起、违法行为25起,其中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作案33起,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20人轻伤等严重危害后果。 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在余干县土地竞拍、建筑工程竞标和混凝土、酒业、奶粉销售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致使大量被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1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天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天才提出上诉。同年5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撤销第一审判决中对刘天才的定罪量刑部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天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刘天才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近十六年,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故意杀害被害人汤涛的共同犯罪中,刘天才纠集组织成员参与斗殴,提供枪支等作案凶器,安排组织成员打探消息,指示参与斗殴的组织成员同去同回,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吴克林、致被害人李仙春重伤的共同犯罪中,作案枪支系刘天才所有,事后刘天才帮助致人死亡的组织成员吴义生逃匿,刘天才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承担责任。刘天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数十起,致2人死亡、2人重伤、20人轻伤等严重危害后果,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多起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刘天才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刘天才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决定,依法核准被告人刘天才死刑。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刘天才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丹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