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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保存的聊天记录能当作证据吗?法官教你几招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1-01-25 13:26:00

“小马,你看看合同,没问题的话,就把个人信息填了。”“好的,李总。”

“冯师傅,这个月工资打过去了,收一下。”“收到,老板!”

微信里,这种关于工作的聊天往来,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当劳动人事纠纷发生时,新的情况出现了,微信里保存的聊天记录能当作证据吗?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得到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它刚刚出现不久,但的确是电子证据的一种,而且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中。

小马是某设计公司员工,但是在公司任职3个月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在离职时,他就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老板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在案件审理中,老板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显示,老板给小马发送了一份合同的电子文本,要求小马填写个人信息。小马回复“好的”,在合同文本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并回传给老板,但小马对合同一些细节有疑义,也在微信聊天里提了出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合同的修改进行多次沟通。老板据此认为,应当视为已经与小马签订了电子合同,而小马并不认可。

仲裁员在分析此案时提出,双方在微信中协商沟通合同条款内容,并不能必然认定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电子合同。而小马在微信里说的“好的”,不能直接视为对合同内容作出有效承诺,因为有时这仅仅是一种收到相关文件的礼节性回复。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庭庭长李妍告诉记者,本案中出现的电子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电子证据中非常重要的类别。关于电子合同,我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有对其非常严苛的规范。“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拿个电脑手写板、手机、iPad签个名就行了。”电子合同签署必须借助专业的硬件设备,具备防篡改等效能,绝不是改一改文档信息就完成的。

而微信聊天中使用的“好的”“收到”“OK”及相应图标,使用时所处的背景情况复杂,含义也比较多,不能必然理解为肯定或承诺,而是要结合上下文、语境语态,综合考虑后得出结论。

老冯在某餐馆做厨师,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每月通过微信领薪水。疫情影响之下,餐馆经营困难,解雇了老冯。老冯依据相关法律申请多项赔偿,公司老板则提出与老冯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

老冯提交了多项证据,来证明与餐馆的劳动关系,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凭证等。这些证据显示,老冯每个月都在固定时间领到相似数额的转账。转账给他的是两个人,一个人与餐馆法人同名,另一个人与餐馆股东兼财务总监同名。而且,老冯每个月又都把这些钱,从微信提现到银行卡里。

尽管在审理时老板还是否认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员经过审理,认为老冯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于是支持了老冯的仲裁请求。

老冯使用微信证据达到了证明目的,这样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李妍也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什么才是有效的微信证据。

首先,不能只有截图。“申请人提交上来的微信证据,很多只有截图。尤其是一些发生在微信工作群里的聊天,如果当事人被踢出群,那他最多也只能出示截图。”

其次,不能是勾选的聊天记录,这样容易人为漏选。此外,聊天记录还要保留在原始载体里,也就是出示证据的时候,还应使用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

这些都做到了之后,最难的是证明微信里和自己聊天的人是谁。证明“自己是自己”相对简单,比如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登录,但对方是谁,很难证明。因微信的名字和头像都可以随意编辑,制造两个看起来一模一样的聊天对象很容易。

这时候,只有微信“孤证”就不够了。在老冯的案子里,他不但有聊天记录,还有转账记录。“现在微信是可以出具转账电子凭证的。”转账给他的人,一个和餐馆法人同名,一个和餐馆股东同名,增加了证据的可信度。而且,他还有提现的习惯,有银行流水凭证。多重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证据链,才使得老冯通过微信记录赢得了案件。

小丽在一家留学机构工作,疫情期间居家办公。随着留学业务的锐减,机构先是降薪,后又裁员。小丽被裁后,要求机构补齐原薪水差额等诉求。机构对小丽的主张并不认可。

在庭审中,小丽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视频会议记录等证据。机构认可与小丽的劳动关系,但是认为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劳动量减少,降薪合情合理。而且,在公司视频会议中,已经将降薪的情况告知了小丽。

案件通过审理,仲裁员认为公司在特殊时期经营困难,希望和员工共渡难关,虽可以理解,但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应当和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薪资水平。在此案中,公司仅仅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并没有协商的过程也没有得到小丽的事后认可,单方强行调薪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最终支持了小丽要求补齐薪水差额的诉求。另一方面,仲裁员也考虑到机构确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并无拖欠薪水的主观恶意,因此未支持小丽其他一些赔偿诉求。

在小丽这个案件中,电子证据是用来证明降薪这个行为是否经协商。她和机构的劳动关系,因为有合同而非常明晰。

李妍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白纸黑字永远是最简单的证明方式。”即便是通过微信商量合同的细节,最后签订合同,还是要落实在纸面上。“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签合同。有些劳动者,想打多份工或者跳槽方便,也不签合同。最后出现纠纷,发现麻烦了。”李妍说,像微信这样新出现的电子证据,仲裁员对此类证据最终作为定案依据持谨慎态度。

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董学敏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能看见与微信相关的证据。和仲裁员面临的情况类似,董学敏也说:“微信是现在非常常见的电子证据,它非常便捷。但是仅仅用微信作为孤证,是很难达到证明力的。微信作为辅助性证据,可以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而在使用微信证据之前,最好到公证处对微信进行公证。“公证的效力是很高的。”董学敏说,在公证处,一般会将登录微信、操作微信、调取记录的整个过程,全部用视频摄录下来,这是证据保全的过程。在庭审时,会出现不承认微信聊天对象是自己的现象。但是,当拿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时,一般就不会有争议,原告被告双方都会认可。

此外,董学敏还介绍,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语音消息,很难作为单独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而转账记录非常重要,“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微信可以出具转账凭证”。微信中的图片、视频,也可以寻求公证处的公证,以保全证据。(记者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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