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因“职业禁忌” 松江一企业被罚十万元!
上海松江2021-01-29 20:53:18

案例分享:

2020年12月24日,松江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提供的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劳动者钱某的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结论均为职业禁忌症(噪声:职业禁忌症),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员工任何调岗相关材料。

经调查证实,自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报告至本机关本次监督检查时,该公司仍然安排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钱某从事接触噪声的电焊、打磨岗位,且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警告;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依据条款

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卫监解读Q:什么是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Q:去如何发现职业禁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岗前、岗中、离岗时都应该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由此判断劳动者是否可以从事该岗位工作。

Q:存在职业禁忌怎么办?

一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禁忌症告知书”,而用人单位不当回事,未将劳动者调离原岗,则该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30万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Q:员工不愿意调岗怎么办?

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岗,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非《劳动合同法》,即调岗不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而《职业病防治法》是特别法,适用于有禁忌的员工调岗。

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履行法定义务

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选稿:魏子川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