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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牌照政策延续至2023年 上海发布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
东方网2021-02-10 17:50:41

东方网2月 10日消息:2月10日,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继续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对于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还需要符合两点要求:个人用户或单位已在本市落实一处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且个人用户名下没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同时,办法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新一轮新能源车推广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继续按照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办理。

在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方面,本轮推广政策也有新规定。办法明确消费者受让二手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但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受让的新能源车应当已在本市注册登记。若消费者受让外省市注册登记的二手新能源车,暂时无法申领本市专用牌照额度;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购置新车的消费者同样的资格要求;与购置新车的政策一致,2023年1月1日起,受让人受让二手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也无法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交易,符合要求的受让人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附图解

作者: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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