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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后男子醉酒身亡,同伴被索赔67万!法院这样判……
天河法院2021-02-20 14:44:31

亲朋聚会小酌几杯,是人生乐事,但放纵畅饮却福祸难料,因贪杯而亡的事件不在少数。此时,同伴饮友是否都要担责呢?

近日,

广州天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生日聚会后,男子被发现在KTV内身亡

2018年12月,小冯组织了一场生日宴会,席间邀请了小罗、小罗的姐姐小娟及小武夫妇参加。

饭后,他们一行5人前往某KTV包房内继续喝酒、唱歌(KTV系H娱乐公司经营)。唱歌期间,小罗不胜酒力在包房的沙发上睡着了。随后,小冯先行结账离开。次日凌晨,小武夫妇离开并在离开前通知了小娟到KTV包房查看照顾小罗。

当时,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动小罗,最终决定将小罗留在包房内继续睡觉。

其后,KTV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房间时,因未能叫醒小罗便离开房间,当其第二次清理房间时即发现小罗已经身亡。据法医解剖,小罗死因系酒精中毒。

事后,小罗家属将小冯、小武及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小罗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

同伴与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小罗家属认为:

被告小冯、小武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酒精中毒等风险,但在宴席期间仍频频向小罗劝酒,导致小罗酒精中毒身亡。

而被告H娱乐公司作为盈利场所,有保障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醉酒昏睡的小罗后仍将其单独留在包房,其失职使小罗处于危险状态未能被及时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三被告均应对小罗的死亡存在过错。

小冯辩称

他在宴会前与小罗并不认识,在宴席、唱歌期间也未对小罗进行劝酒。同时,在小罗醉酒期间,他与小武多次联系小罗的亲属小娟,让其到包房照顾、接送小罗回家,已然尽到了注意照顾义务,因此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小武辩称

他在宴席期间未向小罗劝酒,其次他在离开KTV包房前已通知小罗的家属照顾、接送其回家,已经尽到注意、照顾义务。

小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理应预料到大量饮酒的潜在风险,但他却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醉酒并酒精中毒身亡,小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H娱乐公司则称

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其在自己营业范围内提供的酒水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其次,KTV内配备的监控器及安保人员等措施足以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但小罗死亡前未曾出现呕吐、昏迷、打闹等异常行为,而是在熟睡中过世。

对此,KTV没有责任与义务逐一排查、唤醒熟睡的消费者,核实其是否酒精中毒,这也与日常的经营习惯不相符。作为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经营场所被判酌定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冯和小武对于小罗醉酒及在KTV死亡的事实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且不存在过错,而H娱乐公司在检查房间时未能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决小冯、小武对小罗的死亡不承担责任,H娱乐公司酌定承担5%的责任,赔偿小罗家属5万余元。

小罗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自恃酒量不节制,最大过错在小罗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肖表示,本案中,被告小冯、小武夫妇三人虽先后离场,但被告小武在离开前,主动通知小罗的家属小娟到场并完成交接后才真正离场。

而家属小娟当时意识清醒,对亲人小罗的酒量、习性和身体状况也相对更为熟悉和了解。作为最后陪伴小罗的人,她对将小罗独自留在包房睡觉的处置方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小娟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原告表示放弃小娟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因而小娟无需赔偿。

小罗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自恃酒量过人,在无他人积极劝酒的情况下肆意放任自身饮酒行为,导致酒精中毒意外身亡,因此他应当对自己饮酒的后果负责。

法院认定小罗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冯、武同席未劝酒,事后照顾已尽责

小冯作为宴请和KTV唱歌活动的组织者,小武作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根据原告方小罗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词均无法证明二人在宴席间有向小罗积极劝酒的行为。

KTV的监控录像可见,小罗在从KTV大堂行至包房期间已显一定醉态,行走需经人辅助搀扶。但小罗产生醉态的后果是其自行饮酒导致,且无身体异常的其他特征呈现,被告小冯、小武等同饮同伴者饭后组织唱歌活动并无不当。

在众人进入KTV包房后,小罗即躺下睡觉并发出了打鼾声,而普通人根据常理很难判断此时小罗的身体状况是否已出现异常。小武夫妇作为最后离场者,在离开前主动联系、通知小罗家属,并完成交接后才离开包房。

作为外人而言,被告小武在小罗的家属到场并对最终处置方式作出决定意见时,实际已完成了对醉酒者注意义务的交接。被告小武已然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因此,小冯、小武二人均不应当对小罗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检查工作不到位,KTV未做保障有过错

案件中,H娱乐公司作为KTV的经营者,应知KTV非可提供住宿的场所,日常经营中夜间酒后交际等场景多发,理应对客人是否有遗留物品,或客人醉倒滞留睡觉等潜在危险情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KTV工作人员却未能在小罗家属离场时及时检查包房情况,并阻止客人将昏睡的小罗独自遗留在包房。而且,H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两次检查过该包房,至少第一次检查的时候死亡事故尚未发生,但其工作人员不仅未提高警惕、采取临时应对措施,反而将小罗单独遗留在包房,放任险情发展,导致小罗死亡时未能及时得到救助。

作为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明显没有对其顾客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H娱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酌定其应当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小罗家属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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