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警过年值班期间开公车买烤鸭,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日报微信公号2021-02-23 15:14:00

2月22日17时,内蒙古晨报发布报道《民警值班期间开公车买烤鸭?官方回应:是否违反规定还需调查》。

报道称,2月21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马言(化名)向记者反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的三位民警2月14日当天将公务车私用买烤鸭。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637.png?x-oss-process=style/w10

马言告诉记者,2月14日下午,他看到一辆警车停在临河区黄河路上一烤鸭店门口。1位民警在烤鸭店里等待,另有2位民警坐在车里看手机。过了半小时左右,在烤鸭店里的民警手里拎着几只烤鸭从店内走出,随后3位民警驾驶警车离开。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708.jpg?x-oss-process=style/w10

2月22日,晨报融媒记者从临河区公安局督查室吴队长处了解到,2月14日下午,团结路派出所共有7名值班民警,由于春节期间单位食堂师傅不上班,于是3位民警便在执行完任务后驾驶公务车去烤鸭店买了晚餐。吴队长告诉记者,对于3位民警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事件的某些细节仍需继续调查,督查室会尽快将此事查明。

此条报道引发网友热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值班期间外出买饭是否属于工作”。

有网友表示,值班期间吃饭也是工作的一部分,涉事民警的行为不属于公车私用。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739.jpg?x-oss-process=style/w10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755.png?x-oss-process=style/w10

也有网友表示,民警外出就餐,应该用个人的车。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813.jpg?x-oss-process=style/w10

有网友聚焦“民众监督”,认为马言(化名)反映情况这一行为合理。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824.png?x-oss-process=style/w10

@香港光头警长 刘泽基 也在微博中就此事发声,他认为,监督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慎用,警惕因此导致警民关系出现间隙。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848.png?x-oss-process=style/w10

目前,当地警方暂未对此事有进一步的通报。

北京日报注意到,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1月8日进行了修订。

微信图片_20210223142908.png?x-oss-process=style/w10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新闻多一点

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成武县纪委发布《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其中一则案例是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宫中队队长宋宪雨等2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20年4月5日中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宫中队辅警宋双在执行完警务工作后,独自驾驶鲁R9596警警用车辆返回单位,途中将警用车辆暂停在某超市门口,下车进入超市购买馒头。

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违反警用车辆使用规定,宋双负有直接责任,宋宪雨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6月,宋宪雨受到诫勉处理,宋双受到记过处分。

综合内蒙古晨报、网友评论、中国政府网、清风成武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