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19.9元特价写真涨到2万多元!上海女大学生遭遇商家“套路”,虹口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诉讼
东方网2021-03-08 11:59:58

东方网记者程琦3月8日报道: 广告里是19.9的“白菜价”写真体验,拍摄过程中价格竟一步步涨到“两万多”?!两名刚20岁出头的女大学生在拍摄写真中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近期,虹口区消保委开启诉调对接通道,支持两名遭遇商家“套路”的大学生消费者起诉维权。同时,提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两名检察官支持诉讼,联系虹口区司法局依法指派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诉讼。

2020年12月24日,虹口区消保委接到两名在校大学生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上海艳遇摄影有限公司以低价引流,实则层层加价,并诱导消费者开通网贷的情况(以下简称“艳遇东方”)。

经深入了解,2019年12月,消费者在抖音上看到19.9的体验广告后,报名并前往“艳遇东方”参加该项体验活动。受疫情影响,时隔一年后,两人于2020年12月20日到店拍摄。在拍摄和后续选片过程中,员工多次强烈推荐升级拍摄服务,诱导使用高价的服化产品,劝说加选照片,并推销价格虚高的相框。消费者耐不住员工的软磨硬泡和层层施压,购买了高价套餐。最终两人分别支付13344元和7444元,共支付高达20788元的款项,且剩余相册制作费5900元尚未支付。在消费者明确告知无力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艳遇东方”又一次诱导消费者开通网贷或向父母朋友借款,主动提出多种借款方式,甚至亲自使用消费者手机开通网贷。当天,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遭拒。

此后,“艳遇东方”多次拒绝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催促消费者补齐拖欠的款项,并以高额违约金威胁消费者履约。事实上,当时消费者尚未收到任何“艳遇东方”提供的相册和照片。由于两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实在无力承担,于是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虹口区消保委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核实情况,提出暂停制作、双方再协商的方案。商家拒不处理,只同意取消尚未支付的费用,而此前已支付的费用无法退还。双方就合同解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活着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艳遇东方”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背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上,“艳遇东方”的类似手法已引发不少消费纠纷,经虹口区消保委调查发现,2019年至2020年,仅虹口区消保委就已经接到40余起投诉件。鉴此,虹口区消保委决定启动与虹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机制,以及与虹口区司法局联合联动机制,迅速将该案移送至诉调中心,为消费者开启绿色通道。

虹口区消保委发挥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功能,支持消费者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诉讼维权“撑腰”,打通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消费纠纷及时化解。

2月2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消费者诉讼。3月5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合同为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没有完成前,消费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单协议》、《摄影服务合同》、《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扣除已履行部分,商家应当返还两名消费者18600元。

最终,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司法部门大力支持下,当事大学生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得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维护。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经营者能够进一步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相关行业能够强化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为行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勤力作为;同时消费者也要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量力而行,保持理性消费。

虹口区消保委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好职责“工具箱”,善打维权“组合拳”,坚持不懈地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强化消费维权,进一步把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做扎实,切实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和案例的释法作用,努力实现开展一次诉调,解决一类问题,通过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守护安全,畅通消费,让消费者更有安全感获得感,全力维护虹口城区的消费公平与正义。

作者:程琦
选稿:何佳明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