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广州男子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诉,自称是十多年前买的BB枪
澎湃新闻2021-03-16 13:47:00
莫剑波

莫剑波

因藏家中的6支仿真枪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27岁男子莫剑波被广州荔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后经鉴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莫剑波家属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2020年12月22日,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认为,莫剑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莫剑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告诉澎湃新闻,此前,家属为莫剑波申请了取保候审,尚未收到回复;荔湾区法院通知此案于2021年2月23日开庭,因家属、辩护律师提出了管辖异议等申请,法院需要对此进行研究,原定的开庭没有如期举行。目前,家属在等待法院的消息。

莫剑波家中散落的BB枪弹

莫剑波家中散落的BB枪弹

据莫志诚称,莫剑波从小就喜欢玩仿真枪,自2006年开始,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买仿真枪。2009年,其中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卖仿真枪被警方带走,一德路的仿真枪市场被整治。此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仿真枪。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真枪有22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6支仿真枪,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地摊所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仿真枪,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

莫志诚认为,莫剑波被警方上门调查,可能和其从网上买仿真枪、BB弹有关。

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向澎湃新闻表示,据莫剑波的多次供述,6支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仿真枪,均为BB枪,均系其于2006年-2009年期间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所购买。

相关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在22支枪状物中,编号为JH2000233001号、JH2000233002号、JH2000233004号、JH2000233005号、JH2000233006号、JH2000262005号的枪状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01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使用直观判定方法,规定在1米处射击25毫米厚松木板,当弹丸卡在松木板上的(注:据相关研究,其比动能临界点约为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可以认定为枪支。但直观判定方法受松木板的材质、硬度、射击角度和弹丸形状的影响较大,检验操作不易掌握,对判定结论也容易引起歧义。为科学判定枪支致伤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使用子弹枪口动能或者比动能数值标准进行判定的方法,2007年,公安部制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定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枪支致伤力数值标准。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公安部重新制定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莫剑波用于练习的靶子。 受访者 供图

莫剑波用于练习的靶子。 受访者 供图

周玉忠认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以前所购买,均低于当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伤害眼睛的标准作为枪支认定标准,一是该标准过于严苛,一直有争议,二是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周玉忠称,他将为莫剑波进行无罪辩护。

澎湃新闻注意到,2009年10月,在广州越秀区一德路卖玩具的王国其被警方控制,警方从其店铺查获的20支仿真枪中,有18支被鉴定为枪支。王国其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法院一、二审均判处他十年有期徒刑。2012年8月,广州中院启动案件再审程序,将王国其的刑期从十年改判成四年。王国其不服,继续申诉,后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广州越秀区法院再审。

公开报道显示,几经波折后,2016年1月,王国其拿到了越秀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称,案发期间,国家对枪支的鉴定有两个标准,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强制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后者对枪支的认定范围比前者要宽泛数倍,且实施的时候并没有废除前者。一直到2010年,前者才被废止。从有利于被起诉人的原则出发,王国其案应该适用2001年公安部的规定,不应该认定涉案的枪形物为枪支。因此,检察院认为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周玉忠也是王国其案的辩护律师。他表示,莫剑波案和王国其案有一定的相似性,两案所涉及到的仿真枪都是BB枪,且都可追溯至广州越秀区一德路。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