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少年购仿真枪被判刑案”刘大蔚刑满出狱:以后赚钱回报家人
澎湃新闻2021-04-03 11:23:00

此前备受关注的“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有了新消息。4月2日,澎湃新闻从刘大蔚母亲胡国继处获悉,刘大蔚已于3月30日刑满出狱,目前正在返回四川老家的途中。

被关押了六年多的刘大蔚向澎湃新闻表示,从监狱出来第一件事就是抱着父母哭,“父母家里因为我已经欠了很多钱了,非常愧疚。我出来这几天我一直在哭,只能希望以后能出去多赚点钱报答他们。”

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表示,刘大蔚此次是获减刑8个月,因此提前出狱回家。他还提到,刘大蔚出狱后与他见了一面,他说到自己身体状况不好,接下来会就医治疗。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四川小伙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案后,经福建泉州中院、福建高院一、二审,刘大蔚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也引发关于仿真枪鉴定标准问题的讨论。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在再审庭审中,律师为刘大蔚作无罪辩护。检方与辩方就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此案,仍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从原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再审中考虑到“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也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等因素,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刘大蔚出事后,他的父母一直在福建打工。未来将怎么打算,还会不会再返回福建?刘大蔚母亲说,这些事情他们也还没有想过,现在心里只想着先回到家中。

作者:王选辉
选稿:朱燕亮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