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减肥神药”“神秘粉末”“轻松赚钱”? 上海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东方网2021-04-13 12:03:26

东方网记者程琦4月13日报道:2020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5674件,有力保障了上海广告市场秩序稳定可控。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通过查办案件可发现两个特点:一是广告整治领域更加贴近民生,重拳打击医疗、防疫物资、保健食品、金融、房地产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二是广告案件的65%来源于投诉举报,占比持续增长,反映了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主动监督虚假违法广告。现选取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告。

一、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东方融资网”的首页位置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不查征信,秒批贷款,有身份证就能贷”的广告,以无须征信即可办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为幌子,收集用户信息后,向征信不佳的借款人推销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 

二、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趣头条APP上发布了7 条网络赚钱和2 条普通食品违法广告。网络赚钱广告宣称“只需一部‘brand’手机,30 分钟进账1800元”、“10 分钟挣800 元,无需任何押金,躺着就能赚钱!”等,用虚假广告内容引诱用户添加广告中的微信号,之后通过微信私聊发送链接,再诱骗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的博彩网站参与赌博;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淡化色斑、疏通三淤、预防乳腺增生和肿瘤...”和“比‘伟哥’还好使”等,缺乏科学依据,误导欺骗广告受众。上述9条广告均构成虚假广告。

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没款198.8万元。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趣头条APP 的平台运营方,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上述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4.3万元。

三、上海可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桔子妈妈讲故事”和 “家长百宝盒”上发布:傲梦编程、大脑优势评估、德国逻辑狗、河小象书法课等11 条关于教育培训的广告软文,大量使用学员好评及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其中“大脑优势评估”项目广告,宣传“近三万人好评”无真实性依据,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等规定,构成利用受益者名义或形象为教育培训机构作推荐证明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没款24.26万元。 

四、上海梦想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某游戏,自行制作并通过其设立的广告投放账号对外发布了含有将红方人物设置为中国,蓝方人物设置为他国,蓝方把红方击败后将红方城堡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降旗并悬挂蓝色旗帜的视频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0万元。

五、上海星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含有“国产瘦脸针兰州衡力”是一种纯生物制剂,...可用于改善面部轮廓...等内容;“进口瘦脸针BOTOX 保妥适”可直接作用于周围运动神经末梢、...阻断乙酰胆碱的释放从而放松肌肉...等宣传内容。上述商品为毒性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六、上海樊字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其他卫生部门认可的行医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设网站首页宣传“樊字疗法”的发明人受到原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并将领导人照片刊登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同时宣传“樊字疗法从根本上铲除由血液循环障碍造成的各种疾病,如高血压、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脑血管硬化”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以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后,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七、上海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看点直播”平台宣传其销售的“矿宝牌矿物元素口服液”含有“原料要天然……天然意味着安全”、“它不仅可以内服,还可以外用,伤口一抹上它就很快愈合,它有消炎的作用”、“喝了三个月,奇迹出现了,怀孕了”等内容。经查,该产品为进口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补充锌、硒”。

当事人以直播广告形式,对其经营的产品作安全性的保证,并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八、上海浦申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用广告展板宣传的大幅崇明岛地图标有:沪崇高速(规划中)、轨道交通沪崇线(规划中)、北沿江高铁(规划)中等内容,经查上述内容都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2万元。 

九、上海传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出版发行的图书《昆虫记》,其封面广告中使用“国家教育部推荐”、“语文新课标必读书目”等宣传内容。经查,国家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编教材必读书目、推荐书目”“统编教材延伸阅读”以及类似名义出版、推销有关图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万元。

十、上海美视美景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在其淘宝店铺宣传该商品为“专业为儿童青少年研发的防控近视的产品”,宣称具备“有效防止角膜氧化和感光损伤、活化视网膜功效、促成胶原组织合成”的功效。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广告宣传内容涉及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随着在线经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广告发布的主要载体,也成为违法广告的高发地。不法分子打着“减肥神药”“神秘粉末”“轻松赚钱”等吸引眼球的标题发布广告,实际从事诈骗、介绍代孕、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推广赌博网站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

作者:程琦
选稿:华迎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