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机喝6支藿香正气水后开车:超醉驾标准2倍,被判拘役一个月
@人民法院报2021-04-14 11:42:00

@人民法院报 4月14日报道,2019年12月25日,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市106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李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两倍多。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患有胸痛,为了止疼十年来一直喝藿香正气水,每天至少喝6到8支。其清楚藿香正气水说明书上有注明藿香正气水含有酒精,但没留意过,以为没事。事故当天其为了止痛在开车前喝了6支约30毫升的藿香正气水。

某药店药师作为证人证实,李某几年前就开始来药店买藿香正气水,且每次买的量都比较大,之前有告知他药品里面含有酒精成分,服用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后来来买的次数多了,就没再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长期、大量服用藿香正气水,知道藿香正气水有酒精成分,在饮用后会出现酒后反应,证人证实李某在购买藿香正气水时,曾告知过药品里面含有酒精,药品使用说明上也标明藿香正气水酒精含量为40%至50%,饮用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对明知物质内含有酒精并服用的,不管该物质是否属于酒类,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ml,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广州中院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原题为《一司机喝藿香正气水后驾车被判刑》)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