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封面底稿|交警开枪误击致冲关车辆副驾男子死亡 法院判定:开枪合法 是否赔偿不评判
封面·底稿2021-04-16 22:30:20

封面新闻 记者 田之路

2018年7月11日凌晨,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一个水泥厂里,几声枪响,打破夜晚的宁静。该县英桥镇交警中队民警傅某,朝一辆逃避检查的面包车开枪。坐在副驾的男子陆志武心脏中枪身亡。

陆志武的爱人张女士认为丈夫是被误伤,状告博白公安三年,请获赔偿20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定警方开枪程序合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4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张女士处获悉,广西省高院认为一、二审就补偿问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判决,将案件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女士今年28岁,她和丈夫陆志武结识于2011年,两人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一直生活在钦州。2017年,陆志武买了一辆车,跑起了网约车,张女士在家带孩子。

2018年7月9日晚,丈夫打电话给张女士说,有人介绍他和同乡廖某去广东跑一趟车,来回一两天,酬劳600块。陆志武自己和廖某也不认识,但介于是熟人介绍,在张一桌子上吃饭时说起,不好拒绝,便答应了下来。

7月10日晚11点过,陆志武告诉张女士,他们已经在回家路上,到达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预计还有两个多小时就可以到家。

但丈夫并没有顺利归来,7月11日下午1点,张女士接到警方电话,才知道丈夫死在了回家的路上。

警方称,陆志武和廖某在途中被交警傅某及辅警拦下后不停车,不接受检查,继续开车,并对民辅警进行冲撞。两人驾车逃走过程中,警方向车开枪,击中了坐在副驾驶座的陆志武,致其死亡。

事发后,廖某因妨碍公务罪获刑两年两个月,如今已经出狱。张女士一直在为丈夫喊冤,她坚定认为,丈夫只是与廖某同车,并没有犯法,警方开枪导致丈夫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都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认为警方开枪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制止暴力犯罪,程序合法。

同时,法院表示公安机关是否应给与陆志武家属赔偿,不做评判。

目前,张女士已收到广西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决书。4月16日,张女士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她看了警方的执法记录仪,该案一二审的判决书中,有很多疑点。

梳理事情的经过,张女士讲述了一些她质疑的细节。


事发当天凌晨,博白往钦州方向,英桥镇交警队中队长傅某,带了两名辅警在交警队门口执勤。卡点上放置了几个锥形筒,事发地多有大货车经过,在卡点被拦下进行检查。而后,有几辆和面包车经过,执法民警均挥手示意停下。

“我看到有两辆面包车没有停下来,直接开过了卡点。”张女士说,第三辆面包车经过时,也尚未停车,傅某和两名辅警随即驾驶警车追上。

在追车十多公里未果后,警车返回途中,遇到廖某驾驶的面包车,示意其停车检查。“我也是事后才知道,那是套牌车,所以廖某害怕被查才跑的。”张女士称,她不清楚丈夫对套牌车一事是否知情。

廖某没有停车,开到一个水泥厂里试图躲避,傅某驾驶的警车追随进入。廖某发现前方无路时,准备调头,傅某叫随行的两名辅警下车查看。此时,廖某不予理会,继续开车准备逃走。

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明知交警执法却拒绝配合,面对交警拦截,加大油门朝傅某方向逃离,其行为具有危险性、暴力性,对民警的生命构成了严重的紧迫和威胁。

这一说法张女士表示不服,“执法记录仪显示,面包车离两个辅警至少一米多的距离,也没有加速行为,为何说是故意冲撞?”

此后,傅某见状下车开枪。

傅某从背后朝廖某驾驶的面包车开枪,击中面包车后,廖某听到副驾驶座伤的陆志武说了句“我身上好麻”,便停车查看。此时,廖某发现陆志武已经两眼翻白,没有动静。傅某等人过来后,将廖某控制。

张女士称一审时,关于开枪的说法,与其知晓的情节有出入。判决书显示,傅某立即拔出枪支连鸣两枪示警,面包车不但不停,反而快速向搅拌站门口开去,傅某对着车轮射击,连开三枪。

张女士称,她查看执法记录仪里,傅某某没有示警环节,“我清楚地听到他下车后,子弹上膛的声音,然后连开了5枪,中间没有停顿。”

经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显示,陆志武因受到枪击,被击中心脏,送到博白县英桥卫生中心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始终认为,就算是廖某驾车有妨碍公务的冲撞情节,坐在驾驶座的丈夫陆志武,始终没有参与暴力袭击,却被警方击中身亡,民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警方认为,驾车过程中丈夫被参与了“指路”,有共犯情节。”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陆志武在车上,承担了了逃跑过程中“指路”的角色。判决书显示,廖某供诉叫陆志武帮忙看逃跑路线,陆志武有向他示意“前面有个路口”“没有路了,快调头。”

张女士说,廖某出狱后,她曾和家人一起去找过他,想再了解清楚事情的经过。廖某的说法却和判决书上的口供不一样。他称,事发时陆志武在副驾睡觉,关于为何在供词中说陆志武参与了指路,他并未正面回答。4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廖某电话试图求证,对方并未接听电话。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启动了重审程序。广西省高院在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未对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应该给与张女士家属补偿问题进行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和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该案将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广西省高院发回重审,是关于警方对张女士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问题,并未就警方开枪执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发回重审。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