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男子用技术手段恢复女网红微信记录并散布,被拘6天!
京报网2021-04-18 12:12:42

发现网红女友与他人结婚后,杭州某公司CEO曝光出其“出轨多人”的图文,引发关注。4月17日,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查询获悉,当事人张某峰用技术手段将女方项某醒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后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发送至微信朋友圈及女方母亲及女方未婚夫母亲,构成侵犯隐私,被行政拘留6日。

男子.jpg?x-oss-process=style/w10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对张某峰被拘留6日的处罚表示疑问。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关于张某峰的行政处罚书中则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使用技术手段恢复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并进行传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外,如果恢复及传播的微信聊天记录比较多,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还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男子用技术手段恢复女网红微信记录并散布,被拘6天

“瞒着男友与富二代订婚,美女网红多次出轨约炮多人。”4月13日晚,一位微博用户发出一篇长达65页的长文,引发关注。

文中,张某峰自述,其是杭州一家公司的CEO,其女友项某醒是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3月20日,和他同居两年的项某醒瞒着他与富二代徐某某订婚。随后,张某峰从杭州开车冲到了订婚宴现场“大闹”,女方及徐某某家报警。张某峰在文章中表示,订婚事件后,他在项某醒的旧手机中发现了真相,并附上了项某醒此前“与多人出轨、约炮”的聊天记录。

此事曝光后随即引发热议。4月10日,项某醒在微博发布声明表示,“最近传播的造谣诋毁我的内容,全部都不属实!发布消息的恶畜已被警方逮捕控制!”

事件发酵的同时,一份临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在网上传播。处罚书显示,查明3月2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峰与被侵害人项某醒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遂用技术手段将项某醒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后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发送至微信朋友圈、项某醒母亲及项某醒未婚夫母亲。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项某醒的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峰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该份行政处罚书盖有临海市公安局的印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有被处罚人张某峰签字及手印。

4月17日,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中查询获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实。

专家称情节严重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对张某峰被拘留6日的处罚表示疑问。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上述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上述行政处罚书中则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使用技术手段恢复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并进行传播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记者表示,这种行为首先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其次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此外,如果恢复及传播的微信聊天记录比较多,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那么这种行为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赵占领还指出,如果张某峰表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首先是构成名誉侵权。它导致女方的社会评价降低,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还涉嫌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诉,不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

记者注意到,目前,张某峰已结束为期6日的行政拘留。4月16日晚,其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对该起事件做出解释。他表示,65页的资料是他和好友一起整理的,当时只是想发给徐某某的父母,同时在小范围内分享,以便阻止项某醒与徐某某结婚。他称,并没有授权任何公共平台发布这份内容。从拘留所出来之后,才知道此事已经在全网发酵。

(原标题:男子用技术手段恢复女网红微信记录并散布,被拘6天)

来源:南方都市报

选稿:沈昊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