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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属于犯罪吗?
东方网2021-04-27 16:11:06

近期,西安南郊一超市向警方报案,称超市里来了一位顾客,买了十余件过期的同款食品,然后向超市索要赔偿款。民警查实,当事人方某来到西安后,通过到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的方式向多家超市索要钱财。民警表示“这起案件中先后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额一万多元。”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专买过期食品进行索赔,这种以维权名义“知假买假”的行为被称为“职业打假”,但此举涉嫌犯罪,引发不少网友质疑。有网友表示“索赔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怎么成敲诈勒索了呢?”“这只算一般的打假行为,运用刑法追责要审慎。”

这样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比如,2020年12月26日,天津一中院二审改判孟某等4名职业打假人无罪释放。法院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同时,孟某等人向商家声称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并未采取其他威胁恐吓行为,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解决争议范畴,不构成违法犯罪。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时,就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如此看来,“方某因罪被提起公诉”是否合理合法,仍有待商榷。不过,“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面对“知假买假”,商家有“错”在先,罪责难逃。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仔细把控进货环节,认真做好经营账目,千万不能为了利益而蒙蔽双眼、以身试法。

当然,对于过期食品的清理下架,不能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更需要监管部门实现长效监管,利剑长悬。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快速介入,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涉事商家进行严格排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绝不轻饶,最大程度保证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责任编辑:王永娟

作者:羽平
选稿: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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