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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为何必要
四川日报2021-05-07 10:26:54

说到醉驾进入《刑法》,一个绕不开的案件就是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案。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8日,省高院认为,原判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终审以孙伟铭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案的二审主审法官,时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案的焦点是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随着汽车时代的飞速发展,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为犯罪,既保证司法的统一,又维护公众交通安全。”

该案件的审判,直接推动了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该《意见》明确,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王静宏的愿望实现,醉驾进入《刑法》的危险驾驶罪。“这样,就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构成了轻重衔接的罪名体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都属于重罪。危险驾驶罪出台后,未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轻罪;如果醉驾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则视其罪过形式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过失导致)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导致)。

陈小彪进一步解释,“醉驾入刑”前,醉驾没有出现交通肇事重大事故的,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最高是治安拘留;入刑后,醉驾构成犯罪,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要受到刑罚处罚(最高拘役6个月)。治安处罚与刑罚处罚从性质上有了显著不同,二者的附随后果也有了明显不同,受过刑罚处罚后,属于有了刑事前科记录,从业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陈小彪的看法,也得到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的认同。甘露认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种罪名构成了从拘役1-6个月到最高死刑由轻到重的处罚,不仅完善了相关的罪名体系,还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危险行为也纳入了刑法的惩治范围,改变了以前交通肇事罪造成损害结果后才进行惩处的情况。“起到了一种事前预防的效果。”(记者 张庭铭 付真卿)

作者:张庭铭 付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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