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年近60发现养了16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怒告前妻,法院判了
海外网2021-05-14 11:34:27

男子离婚后得知养育了16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被告粟某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粟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0万余元。

1998年11月,倪某(男)与粟某(女)登记结婚。2002年2月,儿子小粟出生。2018年3月,倪某、粟某二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因为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倪某怀疑小粟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倪某特意搜集了小粟使用过的牙刷,并于2021年1月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倪某与小粟的亲子关系。

原以为自己39岁时老来得子,对儿子百般呵护,谁知,年近60岁了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倪某备受打击,悲愤之下,将前妻粟某诉至合川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粟某返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粟某作为妻子,在与原告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小粟,使倪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倪某为小粟支付的抚养费,粟某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法院酌定抚养费返还标准为400元/月,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为193个月,共77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杨洁)


责编:扈嘉翼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