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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上海市依法严管非机动车
高桥2021-05-21 11:38:07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节选重要条例如下: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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