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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网红主播售假事件:应受销售者与代言人双重身份约束
封面新闻2021-05-29 16:30:18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日前,快手电商回应网红主播“二驴夫妇”直播间售卖朵唯山寨手机一事,表示将禁止朵唯品牌产品在快手平台销售,并对消费者9倍补偿,其中3倍由快手电商承担,3倍由主播承担,3倍由品牌方赔偿。同日,涉事公司朵唯在官网发布声明,称由于负责生产销售的被授权公司工作疏忽,导致问题产品被销售,将退一赔三。

此前,一微博博主发布视频称自己在快手直播间购买到山寨手机,引发网友关注,名为“驴嫂平荣”的直播间有粉丝2478万,涉事主播二驴夫妇是快手的头部主播,曾因虚假宣传养生白酒涉嫌欺诈。

选择通过直播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更需要合理监管来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带货主播在售假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5月29日,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的孙顺发律师对此作出分析。

孙律师告诉封面新闻,带货主播作为商品销售者,直播出售假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侵犯知情权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他说,网红主播直播中如刻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采用遮挡商标、剪标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由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理。

孙律师认为,同时,这种售假行为还涉嫌构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犯罪。

涉事主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的山寨手机,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孙律师表示,带货主播不仅是商品销售者,还承担了广告代言人的角色。依据《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快手主播在自己的直播间讲解宣传商品,实际担任了销售的角色,同时带货的主播不仅收取销售商品的提成,还收取一定的“坑位费”,这种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广告代言费,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因此,带货主播具有商品销售者、代言人双重身份,应受到双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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