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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女子疫情期间居家办公遇害未认定工伤,家属起诉人社局
上游新闻2021-06-03 17:45:52

一年前,黑龙江大庆市一居民小区,72小时内连续发生两起刑事案件,致3名受害人死亡、1名男童重伤。案发后,因凶手坠楼身亡,该案件就此结案。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以《瘸腿包子铺老板3天内连杀3人,26楼翻窗入户欲再作案,逃跑时坠亡》为题进行报道,柴媛是3名受害人之一。遇害时,柴媛正在宿舍内,按单位要求居家办公。在柴媛遇害后,家人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6月3日,柴媛的姐姐柴女士告诉记者,柴父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该案于5月28日开庭审理。

▲大庆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居家办公时遇害不予认定工伤

2020年6月16日至18日,黑龙江大庆市英伦小镇小区发生凶杀案。

该小区住户、单身女子柴媛就职于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系该局正式职工。6月18日上午,柴媛正居家办公,还在微信上给同事史某发送了一份工作材料。此后,柴媛便于失去联系。警方推测,6月18日,犯罪嫌疑人乘坐出租车回到英伦小镇,柴媛在当天12时至14时被其杀害。

柴媛姐姐柴女士告诉记者,妹妹所住房屋为单位提供的宿舍用廉租房,其死亡时在居家办公,为此家人向大庆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2020年9月2日,大庆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柴家人不服此决定,便向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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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第二次作案,在27楼杀害居家办公的女孩媛媛后,从外墙翻至楼层背后从26楼坠亡。拼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人社局称死者被害与履职无因果关系

2020年12月31日,柴父将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

时隔近半年,2021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柴女士提供的《行政起诉状》显示,柴父提出,柴媛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的暴力伤害具有因果关系。柴父认为,柴媛的遇害,居家工作安排、独住一室、命案制造者居住于本小区且熟悉柴媛居住状况等,可见工作原因确实是造成柴媛伤害的全部条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这一居家办公的工作原因,就不会有柴媛的意外伤害。

柴家人请求撤销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与黑龙江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大庆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柴媛是大庆市自然资源局职工,在规划编制中心工作。2020年初,单位实行弹性办公制;同年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办公,通过微信工作群上报了工作总结,之后与单位失去联系,后被证实遇害死亡。

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柴媛期间居家办公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其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并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庆市人社局在答辩状中明确声明,“暴力行为与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称此伤害属工作环境风险

对于上述说法,柴家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表示,两被告并无证据证实柴媛的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提交证据证明伤害系非工作原因导致,才可以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柴媛在居家办公过程中遇害,凶手行凶是否源于柴媛工作原因,需要被告大庆市人社局举证进行反证,否则应认定为工伤。

6月2日,徐旭东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中死因不明被认定为工伤有众多案例支持。这种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安排,是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作过程中职工出事的特别保护制度。

柴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妹妹在工作岗位,值守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她遇害和个人没有关系。”

此外,徐旭东律师还认为,柴媛所受伤害性质上属工作环境风险。疫情期间各单位人员进出防控措施非常严密,如果柴媛在办公室办公,也不会被意外伤害。她严格执行了居家办公规定,但其居住的小区防控措施非常薄弱。如果没有居家办公这个重要条件,也就没有柴媛的遇害。这个重要条件是起因性因素,才是工伤认定所需要重点考虑的。

该案将择日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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