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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男性优先”莫成一种“招聘常态”
东方网2021-06-07 10:02:08

6月4日,有微博网友发文称,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了一则招聘公告,招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职位时全部优先男性。招聘公告中对于性别的这一要求引发网友争议。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该公司的招聘人员于先生,于先生解释,公司有的工作确实“不太适合女生做”。(6月7日《珠海特区报》)

一直以来,许多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男性优先”,更是让女性求职者被性别歧视挡在了招聘的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在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明确,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可以说,这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

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类似招聘“男性优先”这样的就业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据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可见,“男性优先”已成为了一种“招聘常态”。

因此,笔者以为,要消弭招聘“男性优先”这样的“就业歧视”行为,还需“多方给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只要多方给力,通过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那么,就一定能消弭招聘“男性优先”这样的“就业歧视”行为,从而让“男性优先”不再成为一种招聘常态。

作者:廖卫芳
选稿: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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