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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独生子继承父亲遗产竟困难重重?还好奶奶曾写下一纸文书
上海黄浦2021-06-30 17:07:53

父亲过世,妻儿继承遗产理所应当,可为什么到了王先生这儿竟困难重重?

好在奶奶曾经写下一纸文书,帮助王先生和母亲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王先生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分别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早在王先生成年之前,父母就未雨绸缪,倾尽家庭财力,提前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此王先生一家虽积蓄不多,房子倒攒下来三套。

王爷爷早在文革期间就已去世,十年前,父亲不幸病亡,王奶奶心疼大学尚未毕业的孙子,特意写下申明:“不要儿子名下所有遗产,全部留给孙子王先生”。几年后,王奶奶也过世了。

王先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准备把老公房置换成新房子后就结婚。然而,由于产证上写有父亲的名字,且王奶奶在父亲之后身故,母子二人在房产交易中心变更产证时遇到了难题——工作人员答复,王先生的姑姑叔叔们是王奶奶的继承人,必须他们配合做公证,房产证的名字才能变更为王先生和母亲。

姑姑叔叔们听了王先生的诉求之后,竟提出要继承王奶奶的份额,同时表示“若每家补偿三十万可以配合”。一共120万!家中并无多少积蓄,无奈之下,王先生和母亲只能向律师求助。

律师分析后认为,王先生遭遇的困境是由继承引发的,要解决难题,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是谁?遗产是什么?继承人是谁?

显然,父亲是本案的被继承人,王奶奶虽在父亲之后过世,但因写了申明,所以律师认为奶奶放弃继承后,就不存在奶奶是被继承人,先继承父亲遗产再由姑姑叔叔继承的情况。当然这其中是有争议的,且与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有关,即遗产是什么?继承人又是谁?

王先生的父母虽然各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且都买下了产权并登记在各自个人名下,但这一切都发生在的父母结婚状态下,所以这两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拥有两套房子总份额的一半权利。而为王先生备下的那套商品房,因写了一家三口的名字,所以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原则,父亲拥有三分一产权。综上所述,遗产就是父亲拥有的两套售后公房各二分一份额,以及商品房三分一份额。

继承人方面,由于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应采用法定继承。按照《民法典》12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继承人应当是奶奶、母亲和王先生三人;因奶奶写过放弃继承申明,律师认为遗产应由王先生和母亲平等继承。

为达到顺利继承的目的,律师建议王先生起诉母亲,要求继承父亲遗产,只要法院判决,王先生就可以凭生效的判决文书去交易中心变更产权人,无需经过姑姑叔叔们的同意。王先生和母亲之间母慈子孝,从未起过打官司的念头,但想到若不如此就无法顺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就按照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中,由于姑姑叔叔认为王奶奶是继承人,他们有权通过转继承分得遗产,故在列明当事人时将姑姑叔叔追加为第三人一起参与诉讼。本案对遗产的范围没有争议,诉讼围绕奶奶是否是继承人、姑姑叔叔是否有权转继承展开。

根据《民法典》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父亲去世后,因为没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属于条文规定的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状态。幸运的是,在该状态下,奶奶写了申明说“不要房子,留给王先生”,故该申明就是作为继承人的王奶奶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不涉及王奶奶的子女再有转继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遗产由王先生和母亲2名法定继承人继承。王先生和母亲作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平分了遗产,并且于近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成功完成了房产证的变更登记。

作者:宋梅 黄燕
选稿:蒋昕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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