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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卖房被要求提供无子女证明,居委会、派出所都不肯开,怎么办?
上观新闻2021-07-09 15:28:00

宋先生:我有一位亲戚,老伴过世,无子女,是孤老。因常年身体不好,一年中有半年是在医院度过,医药费很高,所以打算卖掉房子治病。由于房子的一部分是老伴留下的遗产,出售需要先进行继承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继承公证环节需要她提供一份无子女证明。然而居委会说不能开具这份证明,称虽然知道宋先生亲戚现在是孤老,但是有没有非婚生子女并不清楚。派出所也说开不了,怎么办?

所谓的无子女证明有没有法律依据?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开具?办事部门又能否后台联网办理?

答:记者在“一网通办”输入“无子女证明”进行检索,弹出的“在线开具证明”的清单里并未看到所谓的“无子女证明”。不过,记者留意到,在浦东新区发布的“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老人投靠本市子女落户)”“本市其他原因外迁老人[孤老]投亲属[退休]”等户籍事项中,材料清单里有涉及“无子女证明”,相应的来源渠道中写着: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但该项材料被标注为“非必要”

7月7日上午,记者前往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咨询。计生办业务员表示并未听说过“无子女证明”,也无法出具。而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卫健委在相关咨询里曾回复:公民生育情况证明仅用于公民本人需辅助生育、收养子女时出具。如为继承财产之需可通过公证处携带合法证件、证明到公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进行调查取证。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律师。他认为,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应该说能够证明家庭的人员情况,以及是否与配偶生育子女。当事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留存的职工档案也可以说明他们生育子女的情况。因此,无子女证明并非是一个必要的证明,可以通过户籍证明、职工档案等进行佐证。至于所谓的无子女证明,很难界定应由哪个部门出具,在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确认这一事实。即使多部门后台联网办理也存在困难。比如,有的收养发生在《收养法》出台之前,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但不能以此否认收养关系的存在。因此就算联网办理,也很难查证。

如果涉及继承事宜,除了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孙律师建议,在公证受阻的情况下,宋先生的亲戚不妨选择诉讼,在依法对遗产进行继承后,再进行房屋的转让。

孙洪林提醒,为避免老人过世后,他的配偶或其他继承人因继承之事烦忧,老人可在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老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立遗嘱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所立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就算立了遗嘱,也会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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