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盗用他人肖像 民法典有话说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07-17 02:54:00

盗用他人肖像 民法典有话说(律师在线)

案例回放

前不久,一条某地涉案者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与之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涉案者照片”。后经证实,该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是来自河南洛阳的汪女士。据汪女士介绍,该照片是自己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不知为何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目前,汪女士已向派出所报案,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民法典》保护人格权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频发。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诽谤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前段时间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件便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还在今年两会上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造谣者郎某、何某也因损害他人人格权利、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而被依法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即便相关诽谤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治安处罚,在民事领域,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的,也涉嫌民事侵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未经汪女士的同意传播其照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传播汪女士的照片,有意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传播相关照片的,属于侵害汪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播所谓的涉案者照片降低了汪女士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汪女士的社会声誉,汪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律师提醒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随意传播来源不明的消息;不随意改动图片或视频的原意,以免引起他人误解;更不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同时,对可能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新闻、视频或者已经被辟谣的假新闻,要做到不回复、不跟帖。若遭受他人网络诽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更应当严格规范消息来源,审查核实消息的真实度、可信度、权威度,避免发布失实报道,并对平台可能的虚假消息进行及时删帖。作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主动履职,严格惩治相关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