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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监管部门不能输给“跟踪器”
东方网2021-07-18 10:11:41

据平安北京昌平微博消息,近日,警方接一男子拨打110报警,称其所驾小客车为演员王一博在京长期租用车辆,车上被人安装了定位装置。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嫌疑人李某(女,25岁)、张某某(女,24岁)查获。(7月18日《北京商报》)

经警方审查,涉案两人系该演员的粉丝,为了达到“追星”目的,在该车上非法安装了定位装置,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目前,两人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这起“非法跟踪明星”的新闻不是“娱乐新闻”而是“法治新闻”。其再次将“跟踪器”摆放在了公众视线。明星是公众人物,但是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使用“跟踪器”跟踪明星是法律不允许的。“偷偷安装跟踪器”的明星粉丝被查获是罪有应得,最终等待她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这起“偷偷安装跟踪器”事件,也不应该止于个案的采取法律措施,而是需要进一步反思:为何“跟踪器”如此嚣张,为何“跟踪器”能够在法治时代“撒野的跑”!

在社会上使用“跟踪器”的情况十分普遍。比如,前段时间,就有某地的一家查处超载车辆的执法部门的车辆被“偷偷安装了跟踪器”,有不法人员借助“跟踪器”了解执法人员的行踪,从而躲避执法检查;比如,还有私人侦探,将“跟踪器”安装在市民的车辆轮胎上,从而为“服务对象”跟踪他人的行驶轨迹,获取个人隐私;比如,也有同事之间使用“跟踪器”的情况,获取“对方的证据”。无论其目的是“获取隐私”还是“获取证据”,社会上如此使用“跟踪器”都是违法的,获取的个人隐私是违法的,获取的不法证据也是违法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跟踪器”这种商品进行约束。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如今社会上出现了不少高科技产品。“跟踪器”“窃听器”“变声器”“改号器”铺天盖地,实体店里有销售,网络店里有销售,朋友圈里有销售。问题是,这类所谓的高科技产品,都在时不时的侵犯个人隐私,扰乱社会秩序。这些特殊的产品,不应该是“谁想生产就生产”“谁想销售就销售”“谁想购买就购买”“谁想使用就使用”,其可以成为警方的侦破工具,却不能成为民间的火热商品。

对“偷偷安装的跟踪器”需要实现执法部门的常态化监督。一个方面,要从源头把关,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的经营者要严厉打击;一个方面,要对民间违法使用的,则需要抓铁有痕的进行处罚,处罚要有痛点,不能让其成为危害社会的“黑科技”。特殊产品有特殊用途,决不能是“轻轻松松就能买到”“轻轻松松就能使用”。

明星车上发现“跟踪器”,诸如“跟踪器”之类的产品,需要执法部门“去跟踪”“去约束”“去管理”。别让“跟踪器”在社会上“撒野的跑”!

作者:郭元鹏
选稿: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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