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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案析理 |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北京二中院2021-07-22 15:54:00

人防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地下车位使用?使用有什么手续?使用有什么规定和限制?下面的这个案例能让您知晓一二。

· 案情简介 ·

A公司以其系涉案楼宇地下二层的产权人并持有地下三层人防空间的使用权证(使用日期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25日)、同时作为地下车库立体车位的建设主体为由,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要求涉案楼宇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返还其收取的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停车费。业主委员会以地下空间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且涉案车库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调查,涉案地下空间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共用空间。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涉案地下立体车位的建设主体,同时持有人防空间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地下二层的产权手续,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返还地下二层及地下三层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所产生的停车收益。经核算,扣除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产生的消防系统维护费、电费等基本成本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车位收益返还给A公司。至于A公司主张的超过《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部分(即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底)的停车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业主委员会均不服提出上诉。A公司要求法院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要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请。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并指出如A公司认为其对机械车位的使用价值享有利益,该案的处理不影响A公司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 法官说法 ·

任何民事主体对人防空间的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照规定需要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并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A公司向民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建设机械立体车位,方便小区业主停车,符合《人民防空法》鼓励人防空间利用的相关规定。但A公司在其持有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办理人防空间继续使用的审批手续,在未获得使用续期的情况下,径行以使用权持有者的身份主张利益,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同理,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地下人防空间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利用人防空间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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