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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养父母去世奶奶年事已高,10岁男孩的监护人变为……
广州日报2021-07-23 14:12:00

“7月23日起,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小阳(化名)的监护人。”

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该案中,当事人小阳年仅10岁,生活不能自理。自养父母双亡后,他与奶奶相依为命,但如今奶奶已年近八旬,无力照顾孙儿,多次向街道和民政部门申请转移监护权。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先后施行后,广州法院宣判的首例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年迈奶奶申请转移监护权

2011年8月,刚出生不久的小阳被吴某、李某夫妇收养。2012年、2014年,吴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这之后小阳一直与陈奶奶(吴某的母亲)一起生活。

2016年,小阳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因此,如今已10岁的小阳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龄人那样走进课堂,接受教育。

依据法律规定,在养父母双亡后,原本陈奶奶成为小阳的监护人。但是陈奶奶今年近八十岁,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

黄埔区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主动找到了黄埔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夏科。

“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据此,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导致小阳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变更监护人后,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解决小阳今后的生活问题。”在夏科的指导下,民政部门于今年5月底向黄埔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

法官将法庭搬进街道多方听证

考虑到陈奶奶年事已高、行动困难,小阳也对陌生环境略有抵触,要求他们前来法院多有不便。7月20日,案件经办法官李德军驱车来到长洲街道,在陈奶奶家中组织了一场接地气的听证。

狭窄的巷道、昏暗的灯光、老旧的家具陈设、闷热的房间,条件虽然简陋,但是李德军法官依然面对面,以谈心的方式耐心询问了小阳、陈奶奶、街道、民政局、检察院等相关方的意见,了解了小阳及陈奶奶的情况等。

“小阳平时很怕人的,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陈奶奶文化程度不高,只会说白话,很难教育小阳”,“我妈的身体不太好,也没什么经济收入”,“小阳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小阳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 听证现场,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让李德军法官渐渐对这个案件有了底。

法院将监护人变更为民政部门

“陈奶奶只有每月5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及2000多元的村里年底股份分红,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小阳的外祖父母也均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小阳的能力,且双方自愿放弃对小阳的监护权。”

李德军法官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而陈奶奶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阳的监护职责。而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小阳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有了法院的判决,我们后续就能尽快安排小阳入住广州社会福利院接受细致照料。”黄埔区民政局代理人徐海文说道。

民法典小课堂:

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父母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其他主体,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其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首先由民政部门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体现了政府在监护制度中保护欠缺行为能力者的监护职能。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李雪

责编: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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