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关于对内蒙古福人旅行社违规经营及所聘用导游员胁迫消费者消费查处情况的通报
呼和浩特新闻网2021-07-24 17:57:00

7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通报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福人旅行社负责人就7月22日内蒙古福人旅行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出现导游胁迫消费事件向游客及广大人民群众致歉;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耘就7月22日内蒙古福人旅行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出现导游胁迫消费事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兰毅就下一步加强我市旅游市场薄弱环节的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旅游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和游客理性消费的教育引导工作,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呼和浩特市旅游的良好形象等措施进行发布。

2021年7月22日14时4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内蒙古鹿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薛某关于内蒙古福人旅行社导游李某明在旅游行程中出现强买强卖,不让游客休息的投诉后,立即对涉事旅行社及所聘用导游展开调查。

经调查取证,在内蒙古鹿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承接的此次行程中,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所聘用导游人员李某明,男,导游证号:QQ93408L。在所乘坐车辆上(蒙AK2168)收取双方公司协商交纳团款(788元)时,部分游客拒绝交纳,同时车上游客因导游李某明胁迫消费者消费与其发生争执。游客使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通过自媒体转发。

导游李某明在旅游行程中胁迫消费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明作出吊销导游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理决定。

通过对内蒙古福人旅行社的调查取证,认定内蒙古福人旅行社在内蒙古鹿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情况下,组织该公司游客进行了“草原沙漠两日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内蒙古福人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理决定。

此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市旅游市场中仍然存在问题和漏洞,亟待解决。我们将着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旅游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和游客理性消费的教育引导。坚决查处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呼和浩特市旅游的良好形象。

一、立即组织召开全市旅行社法人和导游员培训教育通报会,开展全市旅游市场、旅行社和导游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专项治理。

二、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标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该整顿的整顿,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旅行社经营资格和导游(领队)执业资格。

三、线上线下同时治理,旅行社与导游一体治理,企业和从业者协调治理,坚决禁止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广告宣传、产品报价中的不合理低价行为、组团社以不合理的低价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组织旅游活动等行为。

四、通过“红黑榜”对旅游经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并实施行业失信行为记录,对违法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布。

五、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不签订旅游合同、不履行旅游合同等违法侵权行为;强迫及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以及侵犯旅游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打击旅游市场“黑车”、“黑导”、“黑社”等非法经营行为。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