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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反洗钱职责法律分析
第一财经2021-08-11 09:39:01

银行高管在反洗钱合规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是目前监管部门非常关注的重点,在银反洗发〔2018〕19号文《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银行高管须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不少银行高管因反洗钱工作不力遭处罚的原因。

银行高管须履职的反洗钱责任,可细化为以下七方面: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在银发〔2010〕4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在日常反洗钱工作中,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报送金融机构高管审核。

在银发〔2017〕9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中,将要求银行高管负起反洗钱工作责任的力度再升级,不仅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银行高管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在银行出现反洗钱工作违规情况时,还将追究高管相应责任。

2.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等业务关系

人民银行〔2007〕第2号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管层批准;同时在银发〔2012〕20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须经银行高管层同意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展境外业务合作。

3.特定自然人(包含外国政要“PEP”与国际组织高管)

从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到银发〔2017〕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再到银发〔2018〕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银行与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业务关系,须经银行高管批准,并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4.客户风险管理与控制

银行高管层还负有建立洗钱高风险客户接纳政策、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和委托第三方进行洗钱风险评级等法定职责,在银发〔2013〕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也针对上述事项要求与洗钱风险较高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须经银行高管层批准或授权,同时银发〔2018〕164号文也强调,与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的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须经高管层批准等风险管控措施。

5.高风险领域(客户+业务+地域)

银办发〔2018〕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在洗钱高风险领域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当中包括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都须经高管层批准或授权。一旦是为洗钱高风险客户办理高风险业务,则强化识别措施的对象还包括客户的客户(KYCC)。

6.洗钱风险报告

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要求银行董事会和高管须了解本机构洗钱风险情况,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董事会应督促高管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7.高管谈话和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银发〔2017〕1号文《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评级为C类及以下机构,人民银行会采取约谈或走访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管的方式,以确保监管措施得以开展。同时,反洗钱高管须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已将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银行从业人员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银行内部追责机制;《反洗钱法》更要求对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或未指定内部机构以负责反洗钱工作,甚至只要未对银行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依法都可能对银行高管进行处分。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 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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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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