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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痴迷买“盲盒”,家长能否要求退款?
东方网2021-08-12 09:16:57

  盲盒精准迎合了年轻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了消费的未知性和惊喜感,点燃了年轻消费者的消费热情。然而盲盒经济过度商业化的背后还隐藏着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等潜在风险。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人民法庭与亭林市场监管所联合成立的“亭林镇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成功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购盲盒卡片的消费纠纷。

11岁少年抽卡花费三千多元

家长找商家沟通退款无果

  小王今年刚满11岁,平时的爱好就是观看奥特曼影片外加收集游戏卡片,一张价值几元至十几元不等的游戏卡并不会造成经济负担,直到有一天小王逛文具店发现游戏卡竟然也出盲盒了!只能“凭手气”抽卡的快乐给了小王一定的刺激体验,不知不觉,暑假尚未过半,小王就已花掉三千多元买了上千张盲盒卡片,直到被母亲张女士发现。

  得知小王购卡花费三千多元,张女士火冒三丈找商家沟通退款。

  张女士:“我儿子还未成年,三千多元属于大额消费,你应当给我退款。”

  店家:“涉案卡片并非我店独家销售,小王在我店内少量多次共计消费一千元。”

  张女士:“一千元也不是小数目,你作为商家理应注意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

  店家:“我已经向其询问过钱款来源,小王告知是压岁钱,我已尽到注意义务。再者商品系盲盒,一旦开启无法再次销售。恕我无法退款。”

工作室耐心调解

商家同意退还盈利部分

  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无奈之下求助于“亭林镇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

  接到求助后,工作室的法官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开展联合调解。通过向双方耐心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消费的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考虑到涉案商品系盲盒,开启后无再次销售价值,法官向商家建议退还其盈利部分后由张女士自行出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应分情形予以效力限制

  未成年人虽然对外界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受年龄和智力因素影响,其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未成年人消费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效力可依据年龄分为如下三类:

  不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20条、21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22条,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方为有效。故,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一次性大额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属有效,反之属无效。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8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符合本条收入来源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订的大额消费合同,应属有效,反之属效力待定。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究竟多少才算“大”?

  实践中诸多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中金额认定,对于多少金额内消费属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认知相符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统一评判标准。可以本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衡量未成年人消费属一般性消费或普通生活用品消费,以及是否超出其可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此外,也可参考未成年人实际年龄、日常消费水平、零花钱及家庭收入综合判断。

商家在未成年人消费行为中的

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应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例如对交易对象年龄、钱款来源的合理判断,如在消费过程中未成年人没有故意隐瞒年龄或提供虚假信息,商家在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和认知不相符的交易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应当由商家自行承担。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家长应该怎么举证?

  如未成年人进行线下消费,则应提供该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及所购商品、消费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如未成年人系以家长账户进行网上购物,则应举证家长在该消费时间段不具备消费可能性的证据,以及消费协商中符合未成年人语言表达特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作者:本报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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