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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从宽处理,郭美美为何要当庭翻供?即使已是“二进宫”,她依旧不懂法律
上观新闻2021-08-13 19:56:00

今天(13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未当庭宣判。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认为,郭美美、汪邹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郭美美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她在庭上一度当庭翻供,这会对最后的判决结果造成什么影响吗?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郭美美案为例,本案中郭美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原本可能要获刑3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可能酌情就判个2年有期徒刑。当然,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从宽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比如说,一个人所犯罪行本应被判处5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让刑期少于5年。

既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从宽处理,郭美美为何还要当庭翻供?

在本案中,郭美美是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郭美美翻供称不知道减肥糖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用意显然是为了脱罪。不过,当检察官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后,郭美美再次改口,表示认罪认罚。由此来看,郭美美可能是想着翻供争取无罪释放,若失败则还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兜底”,不会被判得太重。

想法确实很不错,可惜,“二进宫”的郭美美还是不懂法律。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郭美美不是第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披露过一起案例,山东淄博一名被告人张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后,又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争取再获得轻判。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对张某判处更重刑罚。张某得知后,立刻申请撤诉但被驳回。二审中,法院依法改判加重其刑罚3个月。

也就是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管以何种形式反悔,都无法再获得从宽处理。郭美美当庭翻供亦是如此。公诉人当庭表示,郭美美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样一来,刑满释放尚不满5年、本身就属于累犯的郭美美,一旦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刑期恐怕要比同案犯长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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