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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赴美上市“停摆”一个月 部分企业欲转道港股
​证券日报2021-08-19 07:29:00

自7月16日,脑再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登陆纳斯达克后,截至8月18日,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再无中概股登陆美股。

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Gary Gensler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已要求SEC人员暂停处理中国公司通过VIE架构在美国上市。同时,Gary Gensler重申,“如果中国运营公司的审计师在未来三年内不公开他们的账簿和记录,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中国注册的公司将无法在美国上市。”

7月30日,SEC官网发布了Gary Gensler的《关于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而此次Gary Gensler视频发言,意在进一步强调在上述声明的内容。

“从形式上来看,SEC主席发言的主题和内容,并没有偏离美国证券法项下对于证券注册监管的本质要求,即如实披露风险。但因此而暂停特定类型外国公司的证券注册,在美国证券监管史上并不多见,也未必符合美国证券监管一直遵循的,尊重市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这里面是否有更多的非监管因素的考量不得而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无论如何,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基于尊重、包容、互利基础上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仍是“监管双赢”的不二选择。

拟赴美上市公司

欲转道港股IPO

据记者了解,基于监管要求,已有货拉拉(啦啦快送)、Keep、喜马拉雅、哈啰出行等多家拟赴美上市公司暂停IPO计划。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这些此前计划赴美上市的公司,部分还在等待,而一些已经撤回赴美上市计划,准备赴港上市。”

“目前看来,受中美中概股跨境监管合作停滞的影响,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只能寻求在美国市场以外IPO,特别是转道港股IPO。”郑彧认为,基于中国证监会自2019年以来对于港股上市的开放态度,对于不受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可以以正规方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和港交所同意后在港股上市;对于受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港交所也接受VIE架构,但前提是中国律师必须说明是因为法律限制而不得不采取VIE架构,即采取VIE架构的必要性,港交所并不是接受任意形式的VIE架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创板、创业板已经具备在为创新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制度基础和市场条件,一批优质标的成功上市。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力正在不断增强。”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张岸元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采访多家已上市中概股公司,大多公司表示,“对于监管问题,公司不方便回应。”某中概股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目前来看,公司不受影响。未来,公司将根据中美双方监管机构的要求,做进一步调整。

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8月18日,美股中概股共285只,总市值约1.76万亿美元,其中,超过200家采用了VIE架构。

建立良好跨境监管协作

才能实现共赢

8月1日,证监会对SEC增加对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两国监管部门应当继续秉持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就中概股监管问题加强沟通,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为市场营造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制度环境。

“当前,中国主管部门对有关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目的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进一步统筹处理好投资者、企业、监管等各方关系,进一步提高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于国内的中概股监管政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对于SEC的最新要求,张岸元认为,在一家公司于资本市场IPO之前,中美两国在PE/VC等各个阶段都有密切的资金往来。此前,外币投资在PE领域占比曾接近50%,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占据相当比重,且高度集中在互联网、IT、生物医药等领域。如果长期“关闭”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大门,导致一级市场美元资金无法退出,将损害众多国际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也要关注该项政策对已经在美上市中概股市值的进一步冲击,以及对未来再融资的影响。毕竟在美国上市中国股数量高达285家。

“除了IPO企业外,受影响的市场主体主要还是中介机构,如境外的承销商、境内外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郑彧认为,目前来看,在美国市场主动设置与中国背景相关的投资基金占比并不高(或在整个基金中的配置占比不高),所以暂停中概股IPO对于以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可能有些影响,但影响并不大。另外,国际投资者可能在美国市场不能直接买到与中国概念直接挂钩的投资产品。

郑彧认为,只有在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下,SEC才能实现其所谓的“保护美国境内投资者”的初衷。

张岸元认为,资本市场之间在发行上市、相互投资以及监管方面的联系,是中美两国经济金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理解美方在上市信息披露方面采取的审慎态度,但同时也认为,监管部门作为专业机构,要秉持专业态度看待问题。”

( 作者:吴晓璐编辑:王擎宇 )

作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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