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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该如何干预矫治?关注这部新修法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2021-08-19 19:23:03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新《预防法》)确定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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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不良行为

释法案例

“熊孩子”小天沉迷某手游无法自拔,把老师布置的作业及知识忘得一干二净,甚至通过逃学躲避老师的管教。小天这样的恶习被规定为不良行为。学校对其进行训诫、与家长沟通寻找干预方法,最后家长通过手机或家庭网络等设置管理其上网时间,达到成功干预,顺利帮助小天戒掉网瘾、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具体有哪些?新《预防法》28条规定,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吸烟、饮酒;

多次旷课、逃学;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沉迷网络;

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不及时改正,往往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前兆”。未成年人非价值判断能力尚未成熟,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劝导、帮助和教育的责任。

新《预防法》31条规定,学校可对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以下干预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干预”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防止不良行为进一步恶化,重在口头教育和管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训导、帮教等措施。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相应的义务积极配合。

矫治严重不良行为

释法案例

学校“小霸王”康康长期欺凌体格弱小的同学,时常勒索同学零花钱、辱骂他人、对于不服从的同学经常拳脚相加甚至将人打成骨折,老师家长多次管教均恶习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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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存在严重不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矫治工作,并且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以案说法

新《预防法》38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由于未成年的年龄限制,免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说明其遭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导致错误的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新《预防法》对严重不良行为必须采取更为积极和强制性的矫治措施,亡羊补牢避免一再深陷。

新《预防法》41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新《预防法》44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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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学校的设置是针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包括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等。

温馨贴士:

如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和所在学校,情况紧急或行为严重,可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如发现存在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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