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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小课堂|员工辞老板仍应办理工作交接
北京丰台官方发布2021-08-22 08:49:00

员工辞老板还要进行工作交接吗?

——推定解雇下劳动者仍应办理工作交接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某公司存在拖欠张某工资行为。2020年6月10日,张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离职。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张某未进行工作交接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张某进行工作交接。

二、裁决结果

因某公司确拖欠张某工资,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但张某仍应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三、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某些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的劳动者是不是也同时免除工作交接义务呢?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属于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即在劳动关系灭失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了维护对方合法权利,有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而这也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

本案中,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张某依法立即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无论某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因为工作交接事关用人单位的固有权利,如生产经营秩序、固定资产保有、商业秘密安全等,故即便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行为,但不能因此而全面否定用人单位的其他权利,亦不能以此直接免除劳动者自身固有的各项义务,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就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即便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也是以其完成的工作交接为前提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即便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劳动者虽可立即离职,但也不能不闻不问一走了之,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义务,这是劳动者固有的义务的体现。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因怠于进行工作交接受到了损失而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 《丰台报》 丰台区融媒体中心 丰台仲裁院

作者 丰台仲裁院供稿

编辑 林瑶

作者:丰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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