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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提供面试机会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吗?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吗?
东方网2021-08-23 19:00:27

问: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合同,期间黄某接到公司通知决定撤销黄某所在的市场部,要求黄某于2018年3月23日前往公司人事部,参加公司行政岗位面试。黄某按通知要求时间前往公司人事部参加面试,但公司认为黄某不适合该工作为由未录用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公司裁撤岗位,提供面试机会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吗?解除合同可不支付赔偿金吗?

答:不属于,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本意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尽最大可能地延续原劳动合同。

案件中,公司虽以提供面试机会作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方式,但由于面试机会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位,同时黄某按公司要求参加面试,公司以黄某不适合该工作为由,拒绝协商变更的可能性,显然此方式与法律本意不相符。

因而,化妆品公司提供面试机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范畴,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仲裁委作出支持黄某赔偿金的仲裁裁决。

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关注是否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条件,也不能忽视法定的协商程序的完全、充分履行,避免因协商程序未完全履行而产生违法解除法律风险。

(来源:上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旭
选稿: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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