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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班车取消拒绝上班遭辞退法院这样判
东方网2021-08-26 09:32:29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地址搬迁对劳动关系的存续会产生较大影响。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员工通勤带来更多困难,班车接送是很多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取消班车,员工之后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合法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龙某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作,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2020年5月,被告经营场所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搬迁至奉贤区。为此,被告提供班车接送包括原告等员工4人上下班。

  2020年11月底,由于需班车接送的员工只剩下龙某一人,被告与原告协商,从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班车接送,由原告自行上下班,原告乘坐公车上下班的时间和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不同意,也没有在班车通知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3日起,原告不再至被告处上班,2020年12月7日,被告以原告自2020年12月3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原告寄送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份。

  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0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0元。

  奉贤区仲裁委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审理概况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知原告“因公司需班车接送的员工就原告一人,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班车接送,由原告自行上下班,路途时间及所需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之后,原告不同意也未在该通知上签字。被告便在其厂区过道上予以张贴公示。

  由此可知,被告为节约成本,而采取的这种方式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理应予以积极配合。而原告自12月3日起至12月6日未至被告处上班,以消极的态度予以对抗,该行为显然构成旷工,被告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于12月7日寄送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违法。

  最终,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龙某继而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龙某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如果与用人单位因为班车事宜发生纠纷,一定要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应对,寻找替代方案,而不是消极怠工,这样只会对自身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作者:本报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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