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非法出售烟丝、卷烟纸等烟草专卖品
上观新闻2021-08-31 20:18:08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发现淘宝、拼多多平台上有商家涉嫌非法出售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8月31日截图

8月31日截图

一些淘宝店铺甚至销售多种“名烟”烟丝。此前一家名为“tb108405149的小店”(编注:该店铺已消失)的淘宝店售有宣称为“芙蓉王”、“中华”、“和天下”、“黄鹤楼”等15种品牌的烟丝。客服称,现在买半斤送半斤,即60-150元一斤,还送烟盒和烟纸。平台显示该商品月销量超过1000。7月截图

7月截图

该店铺所售150元的“VIP套餐”包括一斤烟丝、500个烟嘴、500张烟纸以及卷烟器。在该商品的评论区,有评价称“口感还是很好的,跟盒装没什么区别”。

澎湃新闻记者在一家名为“大海3163606的小店”(该店铺已消失)的店铺花30元购买了半斤“芙蓉王”烟丝。其发货地址为云南玉溪,收到货后打开包装,一股烟草气味扑鼻而来。多个烟民在尝试后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其与香烟味道一样。一个抽烟时间超过10年的老烟民点燃此烟丝后说,“这肯定是烟草”。这些涉嫌非法网售烟草的店铺经常消失,但相关产品又会在新店里涌现,层出不穷。

拼多多上一家名为“帮哥贰小店”的店铺售有“牡丹江木浆罗纹纸老汉手卷纸90机84机卷纸多尺寸批发”,2000张尺寸为70*40的卷烟纸只需要8.91元。店铺显示卷烟纸已拼6501件。

8月31日截图

这些线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烟草专卖管理对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也就是说,无论商家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而违法的后果则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作者:刘吉唐
选稿:王珂然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