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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 | 快递丢失后应当如何赔偿
广东日晖(上海)律师事务所2021-09-01 20:11:04

汪先生未对托寄物品保价,最终获赔七倍运费91元

——【 案情简介 】——

2019年11月,汪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APP客户端下单,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客户单位。2019年12月9日,因收件人称邮寄的发票尚未收到,汪先生遂登录该快递公司官网查询,网站显示该快递已完成签收。经与客户再三确认确实未收到快递后,汪先生与该快递公司客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协助寻找尚未收到的快递。后快递公司客服承认汪先生交寄的邮件己被遗失无法找回,且邮件遗失系因快递公司员工擅自代为签收导致。该事件发生后,汪先生与快递公司协商索赔事宜,然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汪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判决结果 】——

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汪先生在通过APP客户端邮寄物品时曾勾选“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而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用黑色加粗字体明显提示未选择保价与选择保价所对应的赔偿规则。现汪先生未就其托寄物品选择保价,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托寄的物品价值,因此判决快递公司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的赔付规则,赔偿七倍运费共计91元。

——【 律师说法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情形时,需要根据是否报价区分赔偿责任,本案中寄件人并未就其托寄物品进行保价,故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相关法条 】——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选稿: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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