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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案讯|4岁幼童“串门”时被火锅烫伤 邻居未尽注意义务被判赔
京法网事2021-09-03 17:46:00

2020年4月,年仅4岁的小丽(化名)在邻居家玩耍时被火锅烫伤,面部、双上肢、躯干、双下肢25%二度烫伤,住院治疗40余天。为此,小丽母亲将邻居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回顾

小丽父母在朝阳区金盏东村经营一家饭店,被告丁某某在其相邻店铺内经营电动车店。小丽母亲称,事发时,丁某某在电动车店内吃火锅,期间丁某某看到小丽进来玩耍,便将小丽抱在腿上,后来火锅被不慎打翻,小丽被大面积烫伤。小丽母亲认为,事发时,小丽尚且年幼,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判断力,而丁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火锅有烫伤风险的情况下仍将小丽抱在腿上,对小丽烫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丽大面积烫伤

丁某某辩称,事发当天小丽的父亲前来与其交谈,小丽跟随其父亲来到店内,两人交谈完毕后,小丽父亲离开,小丽跟着父亲跑出店外,经过饭桌时被火锅电磁炉线绊倒,桌上的火锅同时倒了下来,导致小丽被烫伤。丁某某认为,事发时,小丽父亲也在现场,其疏于监管才是导致小丽被烫伤的主要原因。

(事发电动车店面)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可以推定,事发时小丽父母均未对其尽到保护义务,因此其父母应对小丽受伤一事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某某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丁某某在其经营店中就餐,桌上放有高温火锅,桌边垂有电磁炉线,地面随意摆放插线板,且店内空间狭小逼仄,在小丽来到店内后,丁某某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此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引起重视,亦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因素,最终导致小丽烫伤,因此丁某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庭审现场)

最终,朝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丁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依据其过错程度,酌定被告丁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丁某某赔偿小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余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主审法官韩龙提示大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外出游玩、走亲访友过程中,应当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履行好监护职责。而作为主人,当有小朋友来到家中做客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对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于不适合孩子玩耍的场所,应尽量避免其进入,否则,如果孩子受伤,也会根据存在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刘佳宝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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