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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放款慢?银行经理称买寿险可快速放款,消费者到款后退保
澎湃新闻2021-09-07 08:43:56

在房贷额度紧张的背景下,消费者急着放款怎么办?有些银行借此动起了“搭售”保险产品的心思。

9月6日,一位东南沿海省份消费者夏冰(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称,其房屋的买家在某股份制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后,银行放款较慢,买家也不急于银行放款。但其当时急需资金,便到银行咨询如何能尽快放款,银行经理告诉他买一份终身寿险即可。在购买完保险后,夏冰在次日便收到了下家的按揭贷款款项。

不过,夏冰向澎湃新闻表示,由于购买保险本非他的本意,他只希望银行能尽快放款,所以购买完保险银行放款后,他便在犹豫期内将保险退保。此后,银行客户经理便多次致电夏冰,“很生气”。

夏冰提供的保单为“光大永明鑫光明终身寿险”

夏冰提供的保单为“光大永明鑫光明终身寿险”

购买夏冰房产的买家所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与开发该款保险产品的险企同为一家集团旗下。保单显示,这份名为“光大永明鑫光明终身寿险”的保险产品,交费期间为5年,保费为2万元/年。夏冰表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其买这款产品,“买个10万的保险,一年2万,锁死5年,之后还给我。”

对于银行这一操作,一家寿险公司部门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银行此举实为强制搭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据他估计,这是为了完成中收的一种策略,刚好利用现在银行贷款额度紧张的现状,欺负借款人。

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就在《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另一家寿险公司高管则向澎湃新闻指出,这种算是比较明显的“搭售”,可能跟保险公司关系不大,主要是银行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但即使跟银行业务相关的,也不能要求客户强制购买保险,比如跟房贷相关的人身意外险等,以往有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的,后来明文规定不行了。

夏冰所购买的终身寿险,其实是一种不定期死亡的保险产品,简而言之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保险保障日期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为投保客户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等情况的保障金的保险。换而言之,终身寿险可以转移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风险。

不过,终身寿险又分定额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定额终身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约定好的固定金额,它的现金价值随着年份的增加增长的幅度有限。增额终身寿险往往又被称作资产型保单,本身拥有财富传承的作用,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越晚,基本保险金额将越高。

相关保险条款

相关保险条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光大永明鑫光明终身寿险”条款显示,“本合同首个保险单年度,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038。”

用通俗的话说,上述条款内容表达的意思是:这是一款增额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例3.8%逐年增长。

在当下低利率时代,投保人购买增额终身寿险后,保额会持续递增,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此外保费无需缴税且免收遗产税。具有刚性兑付属性的增额终身寿险,越发受到中高净值人群的喜爱。

然而, 银行为何热衷于代销这样一款产品呢?一位银行前台业务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现在银行额度都紧张,各家银行都一样,(贷款业务)要看客户的综合贡献度,不然同样的贷款先放谁的呢?”

“其实社会上现在对推销保险产品还是有一些排斥,叫客户买终身寿险稍显夸张。”上述人士直言,一般也就办个信用卡,买点理财,存个定期之类,都是对客户有好处的。

难道“光大永明鑫光明终身寿险”对客户就没有好处吗?其实并非如此,投保人投保了这一产品后,一旦出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便可根据条款申请领取保险金。但是,银行客户经理让投保人购买这一产品的初衷是“锁死5年后退还”。

澎湃新闻从该产品的现金价值表发现,这款产品涉及的一个巧妙之处在于,在保单第1-4年度末,保单的现金价值均低于已交保费。但在第5年度末,这一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100133元,刚好与10万元的保费持平,可以“方便”投保人退保。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银保监会网站曾发布关于《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落实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到,个别险企销售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存在保障程度低、长险短做、变相理财等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石晓军曾向澎湃新闻表示,这类终身寿险产品可以增额,也就是增加保费,但同时也可以进行减额处理。只要提出减额申请,那部分的现金价值就可以取出来。比如3.5%利率的产品,通过减额处理就变成了一个理财类的产品。

保险条款中有关“犹豫期及合同解除权”的说明

保险条款中有关“犹豫期及合同解除权”的说明

根据光大永明人寿这款产品的条款,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该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30日内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也就是在第5年末,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可退的现金价值为100133元。但从理财角度看,似乎并没有明显的价值。

与此同时,这款保险的条款中也明确约定,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光大永明人寿将于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并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夏冰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也恰好是按照保险条款行使了权利。

“消费者也算得清。”上述寿险公司部门负责人如此说道。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选稿: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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