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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出新规:停车规划外区域不得作固定车位出租
周到2021-09-11 05:48:45

昨天,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印发,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分配和收费问题等均有了明确规定,未来,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车辆的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其中,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针对停车位的收费问题,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如果小区内有违规停车现象,比如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以及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作者:李晓丹
选稿:吴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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