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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女经理不愿50岁退休认为应55岁退休,起诉人社厅被驳回
上观新闻2021-09-14 07:04:0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有人不愿意延迟退休,有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不想退休。近日,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因“职工认为被提前退休”而状告省人社厅的案件,某国有银行女经理称其从事管理岗,应该55岁退休,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女经理不愿50岁就退休

李某出生于1970年5月。1990年,20岁的她参加工作,被招收录取为某县国有单位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中载明工作内容为“生产”岗位,从事“现金会计”工作。

2008年,因单位机构改革,李某进入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工作。2012年5月,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2017年1月,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市场拓展部经理。

2020年,李某年满50周岁,按照相关程序,省人社厅在李某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了企业退休审批专用章,审批同意李某从2020年5月起退休。李某不服该审批决定,将省人社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省人社厅撤销作出的批准同意李某50周岁退休的行政行为并确认李某年满55周岁退休。

法院判决: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需依据岗位性质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例外的是女职工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等特定人员55周岁退休。

李某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李某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的身份,李某于1990年参加工作时系工人身份,而非干部身份,不能认定为女干部。

对于李某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的确定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确定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对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某国有银行作为用人单位,虽未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但是,李某对某国有银行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故依据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对职工岗位性质进行认定。

某国有银行岗位分类管理文件规定,“县支行的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 副行长。”李某在被批准退休前所担任岗位虽具有一定管理职能,但并不符合上述岗位要求,不能认定为管理岗位。李某在45周岁后担任市场拓展部经理,属于“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根据文件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但专业类岗位与技术岗位不能作为等同概念。即使李某在45周岁后所担任专业性岗位可以认定为技术岗位,仍然不符合女职工55周岁退休条件中对职工45周岁前所在岗位的岗位性质要求。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原标题:女经理50岁“被退休”,她将省人社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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