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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免缴社保协议属无效
北京丰台官方发布2021-09-24 17:23:00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10月15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销售员,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签署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协议书载有“经协商一致,单位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李某自愿自行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并保证不向单位提出任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要求”等内容,落款处附有该服饰公司与李某的签章确认;在职期间,该服饰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的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与提成工资,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的月平均工资为5320元;2020年5月8日,李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该服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该服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服饰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960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服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费缴纳后应当归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支付给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故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实际上是侵害了国家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李某虽然签字确认放弃由该服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该服饰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使劳动者可能丧失今后根据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要进行补缴并支付滞纳金,还有可能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强制征缴及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丰台报》丰台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 丰台区人保局供稿

实习编辑 唐琪

作者:丰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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