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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 | 禁止体罚,红线不可逾越
新民网2021-09-30 12:04:18

近日,“四川泸州初中女生被罚150个下蹲后致残”一事引发关注。媒体从女孩母亲处了解到,经过与校方谈判,双方达成了校方赔偿各类费用39万元(不包含前期垫付费用)的赔偿协议。

图片来源:东方IC

这件事的起因很小,却造成一个女孩身心受创的严重后果。据媒体报道,去年6月,泸州市合江县先市中学生活老师和学生自管会成员“楼长”查寝时发现彤彤(化名)床上有零食。“楼长”罚彤彤下蹲150次,生活老师未予制止。这次“惩罚”导致彤彤脚部损伤,先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至今仍需拄拐行走,且出现抑郁倾向。

禁止体罚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罚彤彤下蹲的是当时同为初中学生的“楼长”,但生活老师未予制止的行为相当于认可这一“惩罚”,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学校之外,这名已被解聘的生活老师,以及“楼长”,是否也有必要被进一步追究责任?

学校、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为的是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选择适当措施。惩戒,不是“惩罚”,更不能体罚。去年,江西一女生因听写英语单词表现不佳,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导致横纹肌溶解。类似这种超出“适当”范畴的做法,往往因为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受到关注,但在实际中恐怕已经发生了更多次。像泸州这件事,当时受罚的不止彤彤一名学生,其他受罚同学或许没有受到进一步损伤,而默默忍受了过去。但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超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允许范围的做法,都应该被彻底摈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逾越红线的体罚等行为应当完全排除出学校,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或显性或隐性的伤害。

纪玉/文

作者: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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