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厨师因国庆节拒绝上班被开除 公司是违法解约吗?
东方网2021-10-04 16:30:19

近期媒体报道了一件裁判文书网审结案件。当事人高某2006年11月15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

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10月4日,高某前往公司询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0月9日,高某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被酒店以此为由辞退。酒店的部门主管在高某的离职申请单上写道:“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违法解约被告?对此,酒店辩称,高某明知酒店行业的特殊性,却在2015年的国庆期间拒绝加班,属于旷工行为,酒店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法院如何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高某未上班,酒店的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高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被上诉人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作者:王旭
选稿:潘丽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