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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下班后在外兼职受伤,影响正职,被辞退了,合理吗?
东方网2021-10-13 19:08:21

问:近日,上海人社局公布了一例劳动仲裁案例。杨某在工作之外找了一份兼职,兼职时被出租车撞伤,出租车全责。因为受伤,正职工作受到影响,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合理吗?劳动仲裁院怎么说?

答:首先,来看一下具体案情:

杨某于2016年10月1日进入A工厂工作,担任机修工,月工资为3300元,合同期为1年。

当年12月份,杨某每天从A工厂下班后至上海XXX比萨从事送外卖工作,并与披萨店签订了兼职劳务协议。披萨店对杨某采取“按件提成、多劳多得”的计酬方式,并未对其下达过外送件数指标,也无需其遵守披萨店的规章制度,杨某若要退出也比较自由,只需提前一天和披萨店经理提出即可,无需办理离职手续。

2017年4月25日晚上十点左右,杨某从披萨店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出租车撞伤造成腿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2017年6月6日,A工厂以杨某与其他用人单位(披萨店)建立劳动关系,且从披萨店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无法正常至A工厂上班,由此给工厂的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杨某是否与披萨店建立劳动关系,乃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均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也均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以履行。

在A工厂已以全日制用工形式与杨某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照上述规定,杨某并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故不能得出杨某已与披萨店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结论。

杨某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应系兼职活动,杨某与披萨店签订的也是兼职劳务协议,A工厂老板经与披萨店经理了解,该经理也表示双方系建立兼职劳务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披萨店并不对杨某进行管理、约束,杨某从事兼职活动处于松散化状态,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杨某均在从A工厂下班后从事送外卖工作,也就是说送外卖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至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纯属意外事件,也并非杨某自身原因或者过错行为所致, 故A公司关于杨某受伤后无法正常上班,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主张,也依法不能成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两方面来看,首先,A工厂未能举证证明杨某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A工厂也未能举证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正常上班系杨某自身过错所致。因此,综合两方面来看,A工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工厂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A工厂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者:王旭
选稿:孙衍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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