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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探视老父亲被阻?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障子女探望权
北京日报2021-10-15 11:56:00

随着年岁增长,一些老人的精神状态和自主意识能力会有所下降,因老人身后有较大的财产经济利益,一旦其行为能力受限,子女之间“抢”老人监护权,一方子女阻挠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现象多有发生。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人又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呢?

王老先生妻子去世后,王老先生因患脑部疾病丧失记忆,儿子王先生向法院申请确认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王先生提交的其父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记载:王先生系王老先生之子,指定王先生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经过特别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先生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其后,王老先生一直与儿子王先生共同生活。

过节期间,王老先生的女儿王女士前往王老先生住处,想探望父亲,但因兄妹家庭矛盾等原因,王先生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妹妹回家看望父亲,致使王女士长期无法探望父亲,也不了解父亲日常生活是否被照料周到。因担心父亲身体健康等,王女士遂起诉哥哥,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每星期探望老父亲一次,王先生应予协助。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王女士作为子女,要求探望父亲是其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家庭伦理,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因王老先生现与王先生共同居住,并由王先生照顾,故王女士探望父亲时应与王先生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王先生不得阻挠,同时王女士探望父亲时不得影响王老先生的正常生活。一审法院结合王先生、王女士的工作生活等情况,确认王女士每月第一周周六9时至11时探望王老先生,王先生应予协助。

王先生提起上诉。他不同意王女士探望父亲,认为子女探望父母,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定义务,并非权利,王女士无权起诉,而且自己作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有权拒绝王女士探望父亲。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王老先生之女,其探望父亲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对其父享有探望权。王老先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先生作为其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监护职责。王女士虽未与王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但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王女士对王老先生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还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故二审法院驳回王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通常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来主张行使探望权。那么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其探望权包含在子女赡养权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以老年人能获得亲情和温暖为前提,以有利于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不得仅为满足子女需求或者其他利益,更不能以强迫方式迫使老年人接受探望,因此子女在探望时应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并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和居住状况等条件。

因此,作为被探望对象的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实现,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时要充分考虑被探望父母本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以老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使老人在晚年获得亲情上的温暖和情感上的慰藉,促进家庭和谐,尽享晚年福祉。

老人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未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之监护行为的一种辅助与监督方式。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

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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