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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四天男方悔婚:心里有个人放不下
新闻晨报2021-10-29 14:47:00

2016年1月,黄念与王自吉经朋友介绍相识,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两人决定共度余生,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很快,两人开始准备婚宴事宜,婚纱照、喜宴场地、邀请亲友、采购婚宴用品……

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然而,幸福在2018年9月30日戛然而止。

准新郎: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

那天,准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诉准新娘黄念,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一下……于是矛盾一发不可收拾,黄念拂袖而去。

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前往黄念家商量解决事宜。

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黄念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

后因王自吉没有向黄念支付任何费用,黄念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分手费”以欠条的形式存在

法律是否支持?

“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

来源| 新闻晨报·周到APP 姚沁艺 毛振亚

作者:姚沁艺 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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