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男童景区撒尿被机长夫妻指责后踹倒 妈妈与其撕打时坠崖摔伤 法院:不构成故意伤害
封面新闻2021-11-02 18:44:24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0月29日,卢女士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定她起诉樊某将其推下悬崖事实不成立,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在湖州莫干山景区游玩时,孩子在景区撒尿被过路游客辱骂,双方发生冲突并升级为撕打。撕打期间,卢女士从凉亭栏杆摔下悬崖,后被鉴定为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

卢女士称樊某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她提供的公安部门问询笔录显示,樊某在接受公安部门问询时,承认因保护妻子时伸手隔挡将卢女士推开。卢女士称,樊某事后曾提出140万赔偿。目前,樊某电话出于关机状态,短信暂无人回复。

2020年4月12日,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和朋友到莫干山景区游玩。大家一路说说笑笑,时不时停下来相互拍照,没想到一场失控的意外事件正在来临。

“我们在拍照,3岁的儿子在旁边玩,可能是憋不住了,就当场撒了一泡尿。突然听到路过的一个女的说,这是谁家孩子这么没教养。”卢女士听到这句话,扭头发现孩子蹲在地上,就赶忙上前想制止孩子,但孩子已经尿完了。

“这时候她又说了句,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父母生出这样的孩子。我本来觉得孩子这样做不对,她又这样说,我就有点生气,就回嘴说谁家的孩子谁教育,她凭啥这样侮辱人。”卢女士上前与对方理论,希望对方为这句话道歉,相互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

“她一直在说什么样的父母生出什么样的孩子,说我不配当中国人。言语刻薄声音很大,我就踹了她一脚,把她从台阶上踹退下去了。我也被她丈夫樊某推了一把。”卢女士说,对方准备离开时,却一脚将旁边的儿子踹倒在地,又点燃了她的怒火。

两位女士进入附近凉亭开始撕打,卢女士被丈夫阻拦劝说,对方的丈夫挡在中间被卢女士认为在拉偏架。于是,她扶着凉亭柱子站上长椅,试图踢向对方。

“在台阶那里他已经推了我一次,在凉亭的时候他明显带着情绪,朝我胸腹部推了一把,我直接就从栏杆那里掉下悬崖。”卢女士说,自己随后被送医抢救,住院8个月,被鉴定为背部轻伤一级,嘴部和面部轻微伤,全身肢体部轻微伤。

据现场视频显示,凉亭位于一处陡壁边缘,陡壁上部分有部分树木,下部分为乱石。

卢女士称,悬崖深有20米左右,她摔下后被树木阻挡起到缓冲作用,要不然可能就直接丧命了。

2020年6月,针对卢女士提出的故意伤害控告,德清县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卢女士提供的一份笔录中,樊某称当时卢女士站在凉亭椅子上比较危险,但看到老婆被追着打,想着不让卢女士过来,就发力把她往后推,没去考虑她是不是有危险。

卢女提起诉讼后,判决书中多位证人证言显示,樊某的妻子将小孩踹倒后遭周围人质问,躲进凉亭后被卢女士扯掉假发、相互丢水杯砸向对方,之后看到有一只手将卢女士推下栏杆,但没看清是谁的手。

判决书显示,樊某称当时伸手挡着卢女士将其往回推,卢女士失去平衡往后倒,从凉亭摔下,未详细讲述如何推挡。

在派出所调解下,樊某曾提出向卢女士赔偿获得谅解。“他说自己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工作保不住,提出了70万赔偿,后来又增加到140万,但其中70万要分期付款,我们没同意。”

据判决书显示,凉亭附近监控拍下事发过程。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视频鉴定称,卢女士当时背靠圆柱站在凉亭座椅上与金女士(樊某妻子)争执,樊某伸手推挡卢女士右手,卢女士抬腿踢向樊某时,双腿因栏杆限制无法向后移动身体保持平衡,后向凉亭外跌落。

法院认为,樊某格并非冲突双方,也非激化矛盾者,伸手隔挡的行为是为保护妻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伦理规范和法律,被动防御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出庭证人证言与其书面陈述存在矛盾,结合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樊某有推搡卢女士的伤害行为,樊某伸手隔挡行为与卢女士摔落悬崖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卢女士及其律师表示质疑。卢女士认为,视频能看出樊某当时是推搡行为而非隔挡,樊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承认用力推卢女士,樊某对凉亭所处悬崖边的危险程度,以及跌落可能造成的危害有明确认知,而鉴定中心对视频的描述中存在多处表述不客观。

“他是个高大的男子,在台阶处推过我一次,证人证言中有表述。我在凉亭也被他推了,他不是来劝架的,当时明显带有情绪。”卢女士称,她将继续上诉讨一个说法。

封面新闻记者拨打樊某手机号码显示为关机状态,发送短信暂未获得回应。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