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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近日修正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设立育儿假,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介绍,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正,有利于为全省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中新社)在鼓励生育、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育儿假”越来越多被提及,也越来越成为地方治理者愿意考虑的“新选项”。早在2017年,江苏就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与之相较,此番黑龙江的新规,可说是“前进了一大步”。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关的地方立法中,这也算是树立了新标杆了。“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可说是“福利”满满。其值得称道之处多多:首先,男女职工均适用,一改传统社会分工中主要由妈妈带娃的“惯例”;再者,总计休假时长多,3年每年10天,总计30天育儿假,堪称创纪录了。当然了,这一条款看起来是对宝爸宝妈的福利,换个角度理解,实则也是加之于用人单位的新义务。“假期工资照发”,默认就是用人单位发。公共财政对涉及企业是否有相关补贴,语焉不详、不得而知。从本质上说,这约等于就是让企业分摊一部分生育、养育成本了。其实际影响如何,还有待于后续观察。在极端情况下,若三孩家庭,父母将各自享受总计90天的带薪育儿假,想必绝大多数企业都会感到压力山大吧。育儿假应该有,但到底该如何设计才能兼顾实际,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这其实是很费思量的。鼓励生育很重要,可是控制用工成本、保护区域产业竞争力同样可忽略。为此,或许还要多摸索,在实践中多调试。